三是“若五九(谓十九、四十九、五十九、七十九、八十九)、三疾(谓残疾、废疾、笃疾)及中、丁多少,贫富强弱,虫霜旱涝,年收耗实,过貌形状及差科簿,皆亲自注定,务均齐焉”。这是人口资源调查、赋役征发、社会管理方面的职责。具体来说:县制官司要调查掌握治内各家各户人口的组成、年龄状况及其变化,特别是户内男性人口的年龄状况及其变化。这与国家赋役制密切有关。国家赋役制主要是租庸调(赋税)制和徭役制,它规定,21岁到59岁的成年“丁男”负担国家赋役;不到21岁的16岁至20岁的“中男”以及年龄更小的“小男”等不需负担;到了49岁来年就50岁的丁男则可交纳一定数量的“庸”来代替服役,当时叫“输庸代役”,负担有所减轻;到了59岁来年就60岁的丁男因达到“老男”年龄将不再负担赋役;到了79岁和89岁的老人即将年满80岁和90岁要享受国家有关“耆老”的优待。所以对于“五九”年龄的变化情况,县制官司要及时掌握,登记入户籍之中。残疾、废疾、笃疾等所谓“三疾”人口,也不负担国家赋役并享受一定的优待,县制官司也要掌握登记这一部分人口的情况。掌握登记人口资源变动情况的工作重点,是对成年“丁男”以及即将成年的“中男”的掌握,即所谓“中、丁多少”,因为这些男性人口是国家赋役的承担着。所有这些工作,都要由县令“过貌形状”和“亲自注定”,即亲自过目审阅,调查核实,做到人户资产状况、人口资源状况等的如实掌握,保障国家的赋役征发并作到赋役负担的相对均平。
四是“诸应收授之田,每年起十月一日,里正豫校勘造簿。至十一月一日,县令总集应退应授之人,对共给授。十二月三十日内使讫,符下案记”。这是对治内农户推行均田制的职责。坤朝土地制度主要是均田制,规定农户内丁男、中男授给“永业田”20亩,“口分田”80亩,老男及笃疾、废疾人授给“口分田”40亩,守寡的妇女授给“口分田”30亩等。每年自10月1日——12月30日,各县县令在诸里正编制好的簿历账册基础上,按照均田制的规定,亲自主持完成对治内农户土地的“回收”和“授给”,及时进行均田土地的收授和调节,并登记入各户户籍之中,切实推行好国家土地制度。
五是“至于课役之先后,诉讼之曲直,必尽其情理”。这是在国家赋役征发和司法诉讼方面的职责。“课役”是赋役的别称,又称为“差科”。课役征发之“先后”,是指“凡差科,先富强后贫弱,先多丁后少丁”,县制官司要严格执行。至于司法诉讼之曲直是非,县制官司的审判处理也必须合乎情理。
六是“若籍帐、传驿、仓库、盗贼、河堤、道路,虽有专当官,皆县令兼综焉。”这是指县令对县务有“综领”之职,是说编制籍帐、管理交通、仓库等工作虽有专门的僚佐负责,但县令有总体掌领的职责。其中,“籍帐”的编制工作尤为重要。“籍帐”包括“户籍”和“计帐”两类账册,“每一岁一造计帐,三年一造户籍。县以籍成于州,州成于省,(尚书省)户部总而领焉”。计帐和户籍是国家征发赋役和掌握人口资源的重要依据,对于国家治理和社会控制极为重要,县制官司是籍帐编制工作的最基层单位,负责籍帐的具体编制并逐级向州和尚书省上报。
由上可见,县制官司的职掌职责是十分繁重和具体的,覆盖行政、民政、司法与治安、经济与财政、籍帐编制与社会管理、教育与教化等。也不难看出,王朝国家政令政务与各项制度最终能够落实,推行于基层社会,依托的正是县制官司的具体实施,即陈子昂所谓必待县令“谨宣而奉行之”。只有县制官司认真履行了其具体繁重的职责,把各项工作做实做细,才能够实现社会基层治理,并进而实现国家治理。对于县制官司职能的这种重要作用,古人有精到的总结——“郡县治,则天下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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