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扩散核武器条约
条约介绍
历史背景
联合国大会于1968年6月12日通过的关于禁止核武器扩散的条约。又称《防止核武器扩散条约》。7月1日在莫斯科、伦敦和华盛顿开放签署。1970年3月5日生效,有效期为25年。1995年5月11日,《不扩散核武器条约》审议与延期大会决定条约无限期延长。2000、2005、2010年先后举行了《不扩散核武器条约》审议大会。截至2011年12月,共有190个国家批准或加入。美国、苏联(俄罗斯)、英国、法国、中国成为条约正式承认的有核武器国家。印度、巴基斯坦、以色列等国未签署条约。朝鲜于1985年4月加入条约,后于2003年1月退出。1957年8月,美国、英国、法国和加拿大向联合国裁军委员会提出防止核扩散问题。1959年,爱尔兰在第13届联合国大会上提出防止核武器扩散的草案。1961年,爱尔兰向第16届联大提出《关于防止核扩散的国际协定》草案。草案要求一切国家,特别是核国家应缔结一项国际协定,保证不把核武器的控制权和制造此种武器的必要情报转让给不拥有此种武器的国家;不拥有核武器的国家保证不制造此种武器或不以其他方式获得对此种武器的控制权。同年12月4日,联大通过该草案,成为第1665号决议。
条约宗旨
《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的宗旨是防止核扩散,推动核裁军和促进和平利用核能的国际合作。该条约是国际核裁军与核不扩散体系的基石,是战后国际安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条约达成以来,在推动核裁军、阻止核扩散、促进核能造福人类等方面取得积极成效。
主要内容
由序言和11条正文组成。主要内容有:①1967年1月1日前制造并爆炸核武器或其他核爆炸装置的国家为核武器国家。②有核武器缔约国不得向任何国家转让核武器或其他核爆炸装置及控制权,也不以任何方式协助、鼓励或引导无核武器国家制造或以其他方式取得上述武器或制造上述装置或取得其控制权。③无核武器缔约国不得从任何让与国接受核武器或其他核爆炸装置及此种武器或装置的控制权,不制造也不要求任何人提供这方面的帮助。④缔约国承诺,谈判制定关于早日停止核武器竞赛与核裁军的有效措施,以及在国际监督下普遍彻底裁军的条约。⑤条约不影响各缔约国为和平用途而研究、生产和使用核能的不可剥夺的权利,但在进行一切和平核活动中,均应依据和遵守国际原子能机构的规约和安全保障制度,以防止核能由和平用途移作核武器或其他核爆炸装置。联合国监督下的国际原子能机构在防止核武器扩散的国际努力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它以国际核查员的身份督查核保护措施的应用和包括民用核方案在内的核查措施。根据有关协议,国际原子能机构的核查员定期检查核设施,证实有关核原料所在地的情况,核查国际原子能机构安装的仪器和监控设备,证实核原料的库存量。这些和其他保护措施可共同提供独立的证据,证实有关国家和地区是否遵守和平使用核能源的承诺。为了证实已生效的有关保护协议的实施情况,大约250位国际原子能机构的专家在世界各个地区进行日常实地检查,每年进行大约有2400次保护措施的检查。其目的是确保在大约70个国家和地区的900个核设施所有的核原料没有从合法的和平使用转向军事之用。
条约全文
不扩散核武器条约
1968年7月1日在伦敦、莫斯科和华盛顿开放供签署
生效日期:1970年3月5日
保存国政府: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和美利坚合众国
本条约各缔约国(以下称“各缔约国”),
考虑到一场核战争将使全人类遭受浩劫,因而需要竭尽全力避免发生这种战争的危险并采取措施以保障各国人民的安全,
认为扩散核武器将使发生核战争的危险严重增加,
根据联合国大会要求缔结一项防止更广泛地扩散核武器的协定的各项决议,
承诺进行合作为应用国际原子能机构对和平核活动的各种保障措施提供便利,
表示支持进行研究、发展和其他努力,以促进在国际原子能机构保障制度范围内应用下述原则,即通过在一定战略地点使用仪器和其他技术有效地保障原料和特殊裂变物质的流动,
确认下述原则:一切缔约国,不论是有核武器国家或无核武器国家,均能为和平目的而获得和平应用核技术的利益,包括有核武器国家由于发展核爆炸装置而可能得到的任何技术副产品,
深信在促进此项原则时,所有缔约国均有权参加尽可能充分的科学情报交换,以促进为和平目的而应用原子能的发展,并且单独地或与其他国家合作,对促进这种发展作出贡献,
宣布它们的意图是尽早实现停止核军备竞赛和着手采取以核裁军为目标的有效措施,
敦促所有国家为达到这个目标而进行合作,
回顾到1963年禁止在大气层、外层空间和水下进行核武器试验条约的各缔约国在该条约序言中所表示的谋求达到永远停止一切核武器爆炸试验并为此目的继续进行谈判的决心,
愿意促进国际紧张局势的缓和以及各国间信任的加强,以利于按照在严格和有效的国际监督下的全面彻底裁军条约停止制造核武器、清除其现有全部储存并从国家武库中取消核武器及其运载工具,
回顾到按照联合国宪章,各国在其国际关系中不得使用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或以不符合联合国宗旨的任何其他方法侵犯任何国家的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并且回顾到要尽量减少把世界人力及经济资源用于军备,以促进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建立与维护,
议定条款如下:
第一条
每个有核武器的缔约国承诺不直接或间接向任何接受国转让核武器或其他核爆炸装置或对这种武器或爆炸装置的控制权;并不以任何方式协助、鼓励或引导任何无核武器国家制造或以其他方式取得核武器或其他核爆炸装置或对这种武器或爆炸装置的控制权[9]。
第二条
每个无核武器的缔约国承诺不直接或间接从任何让与国接受核武器或其他核爆炸装置或对这种武器或爆炸装置的控制权的转让;不制造或以其他方式取得核武器或其他核爆炸装置;也不寻求或接受在制造核武器或其他核爆炸装置方面的任何协助[9]。
第三条
1、每个无核武器的缔约国承诺接受按照国际原子能机构规约及该机构的保障制度与该机构谈判缔结的协定中所规定的各项保障措施,其目的专为核查本国根据本条约所承担的义务的履行情况,以防止将核能从和平用途转用于核武器或其他核爆炸装置。原料或特殊裂变物质,无论是正在任何主要核设施内生产、处理或使用,或在任何这种设施之外,均应遵从本条所要求的保障措施的程序。本条所要求的各种保障措施应适用于在该国领土之内、在其管辖之下或在其控制之下的任何地方进行的一切和平核活动中的一切原料或特殊裂变物质。
2、每个缔约国承诺不将(a)原料或特殊裂变物质,或(b)特别为处理、使用或生产特殊裂变物质而设计或配备的设备或材料,提供给任何无核武器国家,以用于和平的目的,除非这种原料或特殊裂变物质受本条所要求的各种保障措施的约束。
3、本条所要求的各种保障措施的实施,应符合本条约第四条,并应避免妨碍各缔约国的经济和技术发展或和平核活动领域中的国际合作,包括按照本条的规定和在本条约序言中阐明的保障原则,为和平目的在国际上交换核材料和处理、使用或生产核材料的设备。
4、无核武器的缔约国应单独地或会同其他国家,按照国际原子能机构规约与国际原子能机构订立协定,以适应本条的要求。这类协定的谈判应自本条约最初生效后一百八十天内开始进行。在上述一百八十天期限届满后交存其批准书或加入书的各国,至迟应自交存之日开始进行这类协定的谈判。这类协定的生效应不迟于谈判开始之日起十八个月[9]。
第四条
1、本条约的任何规定不得解释为影响所有缔约国不受歧视地并按照本条约第一条及第二条的规定开展为和平目的而研究、生产和使用核能的不容剥夺的权利。
2、所有缔约国承诺促进并有权参加在最大可能范围内为和平利用核能而交换设备、材料和科学技术情报。有条件参加这种交换的各缔约国还应单独地或会同其他国家或国际组织,在进一步发展为和平目的而应用核能方面,特别是在无核武器的各缔约国领土上发展为和平目的应用核能方面,进行合作以作出贡献,对于世界上发展中地区的需要应给予应有的考虑[9]。
第五条
每个缔约国承诺采取适当措施以保证按照本条约,在适当国际观察下并通过适当国际程序,使无核武器的缔约国能在不受歧视的基础上获得对核爆炸的任何和平应用的潜在利益,对这些缔约国在使用爆炸装置方面的收费应尽可能低廉,并免收研究和发展方面的任何费用。无核武器的缔约国得根据一项或几项特别国际协定,通过各无核武器国家具有充分代表权的适当国际机构,获得这种利益。就此问题的谈判应在条约生效后尽速开始进行。具有这种愿望的无核武器的缔约国也可以根据双边协定获得这种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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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第六条→第七条,跳过,跳过的原因和理由其实很简单,因为《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第六条和第七条里面的内容存在涉政问题,所以我会把它选择进行删除
第八条
1、任何缔约国得对本条约提出修正案。提出的任何修正案应提交各保存国政府,由各保存国政府分发给所有缔约国。随后如经三分之一或三分之一以上缔约国请求,各保存国政府应召集会议,邀请所有缔约国参加,以审议这项修正案。
2、本条约的任何修正案须经所有缔约国的多数票通过,多数票中应包括所有有核武器的缔约国以及在分发修正案之日系国际原子能机构理事会理事国的所有其他缔约国的票数。该修正案对于每个交存其对该修正案的批准书的缔约国,应于所有缔约国的过半数国家,其中包括所有有核武器国家以及在分发修正案之日系国际原子能机构理事会理事国的所有其他缔约国,交存其对修正案的批准书时起生效。此后,该修正案对于任何其他缔约国应在其交存修正案批准书时开始生效。
3、本条约生效后五年,应在瑞士日内瓦举行缔约国会议,审查本条约的实施情况,以保证本条约序言的宗旨和本条约的各项条款正在得到实现。此后,每隔五年,经超过半数缔约国向各保存国政府提出以上内容的建议,得另行召集为审查本条约实施情况这一相同目的的会议。
第九条
1、本条约应开放供所有国家签署。凡未在本条约按照本条第三款的规定生效前在本条约上签字的国家,得随时加入本条约。
2、本条约须经签署国批准。批准书和加入书应交经指定为保存国政府的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和美利坚合众国三国政府保存。
3、本条约应在指定为条约保存国政府的各国和本条约的其他四十个签署国批准本条约并交存其批准书后生效。本条约所称有核武器国家系指在1967年1月1日前制造并爆炸核武器或其他核爆炸装置的国家。
4、对于在本条约生效后交存其批准书或加入书的国家,本条约应自各该国交存其批准书或加入书之日起生效。
5、各保存国政府应将每一签字的日期、每份批准书或加入书的交存日期、本条约的生效日期、收到关于召集会议的任何请求的日期以及其他通知事项,迅速告知所有签署国和加入国。
6、本条约应由各保存国政府遵照联合国宪章第一百零二条办理登记。
第十条
1、每个缔约国如果断定与本条约主题有关的非常事件已危及其国家的最高利益,为行使其国家主权,应有权退出本条约。该国应在退出前三个月将此事通知所有其他缔约国和联合国安全理事会。这项通知应包括关于该国认为已危及其最高利益的非常事件的说明。
2、本条约生效后二十五年应举行一次会议,以决定本条约是否应无限期地继续有效或应延长一段确定的时期。这种决定应由过半数缔约国作出。
第十一条
本条约的英文、俄文、法文、西班牙文和中文文本具有同等效力;本条约应保存在各保存国政府的档案库内。各保存国政府应将经正式核证的本条约副本分送各签署国和加入国政府。
下列签署人,经正式授权,在本条约上签字,以资证明。
附加议定书
为了更有效地防止核扩散,1997年5月15日,国际原子能机构理事会核准了保障协定附加议定书。这是自1970年通过第一批依照《不扩散核武器条约》与无核武器国家缔结的全面保障协定实施细则以来,对机构保障体系所作的最重要修订。附加议定书的标准文本由序言、18条正文和2个附件组成,内容包括:有关国家提供有关核燃料循环的一切信息,以及视察员进入这些场所的权利;有关一国核场址上的一切建筑物的信息及视察员临时通知进入这些建筑物的权利;改进视察员指派过程的行政安排,发放多次入境签证和国际原子能机构利用现代通信手段的权利;国际原子能机构遵守实施的卫生、安全、实物和其他保安方面的规定及尊重个人权利,并采取一切预防措施保护由此得知的商业、技术和工业秘密及其他机密信息等。
中国于1998年12月31日签署了附加议定书。截至2001年11月,签署附加议定书的国家有57个。
重要审议
条约延长
1992年12月根据47届联大决议成立1995年《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的审议和延长大会筹备委员会。
1993年5月至1995年1月共举行了4次会议。筹备委员会为大会准备了临时议程和程序规则草案。根据筹委会的建议,会议期间将成立3个主要委员会,第一委员会将集中讨论条约中有关不扩散核武器、裁军和国际和平与安全(包括安全保障)条款的执行情况;第二委员会的工作是讨论不扩散核武器、保证措施和无核区条款的执行情况;第三委员会将讨论关于条约国家不受歧视地发展、研究、生产及使用和平核能条款的执行情况。
由于德国、意大利、日本和瑞典的反对,《不扩散核武器条约》在1970年生效时,只有25年的期限,25年后是否继续延长,如何延长则要根据多数会员国的意见决定。反对无限期延长的主要是“不结盟”国家和其它一些无核国家,如埃及、印度尼西亚、伊朗、墨西哥、尼日利亚、泰国、委内瑞拉等。这些国家认为核国家没有履行条约里的一些重要条款,例如全面禁止核试验,停止生产可制造核武器的裂变材料,对无核国家承担安全保证,允许无核国家获取和平核能技术等。这些国家认为,如果无限期延长,就会使核国家放松核裁军的努力,使事实上的“有核与无核”成为永久不可改变的、不合理的分配格局。德、意、日、瑞等原先反对永久性条约的4个国家,由于放弃发展核武器后,在获取和平核能技术方面得到保障,已转而支持无限期延长条约。
1995年5月11日,在联合国《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的审议和延长大会上,179个缔约国以协商一致方式决定无限期延长该条约。大会还通过了两个决议:核不扩散和裁军的原则和目标;加强《条约》审议机制。缔约国同时决定在5年之后举行审议大会,并在1997、1998和1999年举行三次预备会议。但代表们未能就一份关于该条约过去5年所起作用的最后报告达成一致意见。会议主席贾扬塔·达纳帕拉在闭幕词中说:“这次会议没有胜者,没有败者。获胜的是条约本身。”
大事记
1957年,“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成立,主要目标是:一、促进核能的和平利用;二、防止核扩散。
1961年,爱尔兰向第十六届联合国大会提出《关于防止核扩散问题的国际协定》草案,呼吁所有国家,缔结一项不转让和获取核武器的国际协议。
1962年3月,防止核扩散问题被列入十八国裁军委员会会议日程。与此同时,美苏也就这一问题开始双边谈判。
1967年8月,苏美两国向十八国裁军委员会联合提出《不扩散核武器条约》(TreatyontheNon-ProliferationofNuclearWeapons,简称“NPT”)草案。
1968年6月12日,联合国大会通过了美苏制订的防止核扩散国际条约草案。
1968年7月1日,《不扩散核武器条约》于莫斯科、伦敦和华盛顿开放签署,一式三份。
1968年7月1日,英、美、苏等59个国家分别在伦敦、华盛顿和莫斯科签署了这项条约。
1970年3月5日,《不扩散核武器条约》正式生效,有效期25年。
1985年12月12日,朝鲜加入的《不扩散核武器条约》(但未按NPT条约要求在1年半内同国际原子能机构签订全面保障监督协定)
1992年1月30日,朝鲜签订全面保障监督协定,4月协定生效,5月4日向IAEA提交了关于其所有核材料及相关设施的初始申报。
1995年4月,《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缔约国在联合国总部召开的审议和延长该条约大会上,决定无限期延长这个条约。
1993年3月12日,朝鲜宣布退出《不扩散核武器条约》,3个月后正式生效。
1993年6月2日至11日,朝鲜与美国举行第1次正式会谈。会后,朝鲜宣布暂不退出《不扩散核武器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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