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案是在不法侵害发生之后,向警方提出「被害届(报案申请)」的做法。在这样的程序里,警方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立案,安排侦查的时间和方法。
对于犯罪嫌疑人是谁,一般没有锁定的对象。而是否进行相关人物的搜查,都由警方自行确定。
可以说,报案是比较常见的一种向警方寻求帮助的方法。
报案人可以是受到侵害的本人,也可以是其委托的代理人。
另外,报案人不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指控则是在不法侵害发生后,由被侵害者或法定有指控权利的人,向警方提出点名指控,也就是说,在提出指控的时候,作案人已经完全(由指控方)确定。在这样的情况下,警方需要立即立案,对被指控人进行强制搜查,并且在指控成立6个月内,将调查报告提交给检察院。
然而,指控之后在警方的调查中,如果不能确定被指控者存在犯罪行为的话,那么被指控者有权对指控者提出名誉损害的控告,并申请民事赔偿。
因此这个指控虽然可以极大地加速警方调查的速度,但一方面会给警方带来办案压力,另一方面也会给指控人带来麻烦。
另一方面,警方的绩效中,立案后的破案率是重要的一个方面。
在这个案子中,警方由于觉得破案难度大,会给自己的绩效带来不利影响,便自然拒绝接受指控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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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是上尾警察署在9月7日,派出警员前往诗织家中,劝说诗织一家再次提交“报案申请书”—— 诗织一家是完全不知道报案和指控的区别,所以便乖乖将报案申请书也交给了警方。
9月21日,警察们再一次来到了诗织的家中,他们的任务是劝说诗织一家放弃“指控”,以“报案”的形式来解决问题。
可由于长久以来警方懈怠的做法,已经让诗织一家对警方产生了不信任。
诗织的母亲直接质问警察:“这么做有什么意义吗?”
来访的警察也只好含糊其辞,胡诌了一些“指控的话两个月之内不能结案,指控就会失效”的鬼话,企图让诗织家人相信。
可诗织的母亲坚持不撤销指控,警察又说:“其实等到抓住了犯人,再提交一次指控也是可以的。现在您先撤销指控吧!”
根据日本刑事诉讼法第237条第2项,“指控方撤销指控的话,就不可以再次提交指控。”
因此,如果诗织一家真的撤销了指控的话,那么这件案子的办案节奏就全掌握在警方的手里了。
最终,诗织一家并没有相信警方的话,拒绝撤销指控。
虽然这个指控没有得到撤销,但负责该案的警察还是在回到警署之后,将最初诗织一家于7月14日提出的口供中,“提出指控”篡改为“提出报案”,并且将相关的证据收押时间也进行了相应的修改。
这一天的日期,是9月21日,它距离诗织距离诗织的被杀,只剩下大约一个月的时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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