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个案子中,虽然诗织及其一家言之凿凿地认定犯罪嫌疑人就是小松和人,但对警方来说,这一判断是在当时无法完全确定的。
换个角度想,对警方来说,这起案子到目前为止,其实都还是认定为“情侣吵架”和“故意诽谤”的状况,并未出现严重的伤人等过激行为,所以警方自然不愿给予此案过高的重视。
第二,对于大多数跟踪狂的案件,其实定义犯罪和抓捕嫌疑人,在当时的日本来说,都是相当困难的。
诗织这件案子,事实上最大的难点就是一旦警方对此进行立案,那么如何在犯罪嫌疑人实施非法侵害的时候进行抓捕,便成为了事件解决的瓶颈。
一方面,当时日本没有跟踪狂是犯罪的法律规定,所以要对小松和人进行拘捕,必须要以其他的罪名来进行:“敲诈勒索”“绑架”、“故意伤害”、“非法拘禁”……
事实上,警方可根据诗织一家所提供的证据,稍微深入调查,应该就可以用上面的这些罪名来对小松和人定罪。
可警方在那个时候如此玩忽职守的做法,虽然有其警力不足无法应对的客观因素,但也是导致了诗织一家和其本人持续遭遇侵害的主要原因。
退一步来说,如果警方想要用上面的罪名对小松和人进行犯罪现行抓捕的话,那么势必需要用诗织作为诱饵,来诱导小松和人的犯罪行为。
可这么一来,警方很可能会被质疑“钓鱼执法”,给自己惹上不必要的麻烦。
第三,女性羞辱。诗织在与小松和人的交往中,最初做错的一件事,就是她接受了(尽管是被迫)小松和人大量的礼物,而且那些都是价值不菲。在当时的社会环境中(其实即使是现在也是如此),女孩一旦陷入了这种在外人看来“金钱交易”的关系中,那么舆论自然而然就会认为这名女性是不检点、不自爱。
当诗织与父母去警方报案的时候,接警的警员其实是一种“看你自作自受”的心态——谁让你拿了人家那么多东西的?这点我们从警察应付诗织一家的话语中也可以感受到。
因为有了这样先入为主的心态,警方也就一定程度上地把小松和人的种种过激做法,认为是理所应当的报复。
在这样的懈怠绥靖的办案态度下,诗织一家没有能从警方获得任何有价值的帮助。
与此同时,她们一家对于警方的不信任感也在与日俱增。
另一方面,在诗织父亲拿着匿名诽谤信件前往上尾警察署报案后的一周,负责此案的警察,才将指控申请表递交给了他的上司进行批准。
也就是说,在此之前,警方根本没有进行任何的手续。
上司拿到这份申请表后,非常不悦地将这份申请表扔回给了这名警察。
他说:“这种事情干嘛还要让他们做指控啊,报案之后侦查不就可以了么?”
作者君:下章我会简单介绍一下向日本警方报案的两个不同方式:指控 与 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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