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警方最终将时年30岁的尼泊尔男性迈那利,以强盗抢劫杀害了渡边泰子为名,逮捕后再次提起了公诉。
而这个迈那利最可疑的地方有四:
第一,他在审讯期间一直否认自己认识渡边泰子,然而在警方对他的室友调查期间,却发现迈那利他不仅多次见过受害者渡边泰子,甚至跟她还有过多次的“交易”。
第二,迈那利案发前那一时期经济状况比较紧张,可是在渡边泰子遇害后的几天里,他突然之间变得手头宽裕起来。
第三,案发现场的喜寿庄101室的房间钥匙,在案发前一段时间里确实在迈那利手上,他具有进入案发现场的条件。
第四,在案发现场发现的人类的毛样本中,有多根与迈那利的毛发相符,同时,在案发现场卫生间中发现的安全套中的精液,也与迈那利的血型和DNA基本一致。
(尽管)到目前为止警方没能从迈那利身上找到与渡边泰子遇害直接相关的完整的证据链。
不过,根据这些条件证据,警方已经确定迈那利在渡边泰子被害之前的一段时间里,曾经有条件在案发现场出现,并且也曾经与受害者渡边泰子有过近距离接触。
然而,在警方尝试还原迈那利的作案经过的时候,还发现了几个无法解释的情况:
首先,迈那利的工作地点与案发地有相当远的距离。按照当天的列车时刻表,迈那利最快到达案发地的时间,与现场目击者的目击时间不符。
其次,迈那利遗留在现场的精液样本,根据精子的分解比较过程显示,它出现的时间应当在泰子遇害前10天左右,与作案时间不符合。
其三,在案发现场警方找到的人类毛发证据中,除了迈那利和受害者渡边泰子的毛发之外,还存在着“第三人”的毛发。
在诸多疑点尚未解决的情况下,东京地方法院于千禧之年4月14日,在经过了近两年的庭审之后,做出了一审判决:
“检方所提供的诸多证据中,无法排除在渡边泰子被害前后,案发现场存在第三人的可能性。由于存在无法解释的疑点,本法庭认为检方的立证证据不充分,因此判决被告迈那利无罪。”
一切都要以证据为准,以是否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为准,是绝大部分恶性犯罪在审判时的准则,而对于一些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的案件,日本法庭审判时会优先考虑“是否能够排除第三人的存在”为准则。
在渡边泰子遇害案中,由于渡边泰子的尸体被发现已经是遇害后的第十天左右的时候,因此在对于泰子遇害当晚的情形重新构建中,警方始终无法构建出一个比较完整清晰的时间线。
虽然案发现场有着大量与嫌疑人迈那利相关的证据,但这些也无法排除“现场第三人”的可能性。
因此,迈那利的这一无罪的判决,其实也是从情理上来说,是没有太大争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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