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后,关于卫间的那个避孕套中的精液,警方在鉴定时发现,精液中精子的尾巴已经几乎完全消失,根据比照精子在纯净环境下的分解过程,辩护方提出在案发现场警方发现的精液样本其实已经超过了20天左右。逆推时间的话,从发现样本的3月19日算起,这些精液其实是在2月底3月初。这与警方所提出的受害者渡边泰子的遇害时间不符。
考虑到迈那利确实曾在101室中看房并居住过几天,辩方提出,在101室中发现迈那利的精液和人毛,这很可能是他在案发之前已经遗留在现场的,并不能作为迈那利在3月8日案发当晚出现在现场的证据。
为了反驳辩方所提出的辩护内容,检方也再次收集了新的证据,提交给法庭:
第一,虽然迈那利提出,在案发前已经将钥匙交给了同屋室友,但在警方调查中,这个同屋室友只记得迈那利交给他钥匙一事,可是他对于具体的日期已经记不清了。
第二,卫生间中警方发现的避孕套并没有打结,因此有马桶中的水进入了避孕套内层,所以不能认为是纯净环境。在这样的环境里,精子的分解过程是可能会加速。也就是说,尽管在纯净环境里,精子需要20天的时间才会让尾巴消失,但在不清洁的环境里,这些精子需要10天的时间就让尾巴分解掉。逆推时间的话,这恰好符合案发日期——3月8日。
第三,尽管从迈那利工作的店面,到海滨幕张车站的距离有两点七公里,但迈那利如果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的话,是可以比较轻松地在7分钟之内到达车站的,而且在3月8日案发当天,迈那利是独自前往车站的,并没有任何的目击证人可以排除掉他乘坐出租车、骑自行车等交通工具的可能性。
针对这样的新证据,辩方提出,应当由检方对精子在非清洁环境下重新进行实验,以证明他们的主张是有实际根据的。
然而,检方提出两点异议:首先,精子的活动能力和分解时间,这取决于迈那利本身的身体条件,这起案件已经过去一年多时间,此时迈那利的精子活力程度是无法与案发时进行对比的;其次,在案发现场卫生间中发现的避孕套,由于取证时并未分析套中液体的比例,因此无法得知精子所处的环境中有多少来自马桶中的水,所以这个实验很难重复进行。
就在双方相持不下的时候,一个令双方都意想不到的证人出现了。
警方在调查期间,曾经询问过迈那利的室友们,有关于迈那利的情况。然而,由于他的两名室友其实也都是非法滞留日本的打工者,因此在面对警方的询问时,这两人很是紧张,害怕自己遭到遣返。因为这些,所以他们对警方的提问进行了非常积极的配合。
另外,在对这两名室友的询问中,警方得知迈那利不仅见过受害者渡边泰子,甚至还跟她发生过关系。也就是说,迈那利之前的供词,确实是在撒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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