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臣江翼启

礼是一种道德伦理规范,或曰典章制度,或曰自然法,或曰宗教,或曰民仪,……其实,正如有学者说的,礼什么都是,又什么都不是,礼就是礼。确实,礼是一个很复杂的文化现象,它包含了很多社会生活内容,又不完全是其中的某一种。

许多学者都试图对礼作出解释或下一个确切的定义。李安宅先生在《礼理的社会研究》中认为。礼等于文化,包括民风、民仪、制度、仪式、政令。外国学者埃德蒙利奇先生认为,礼是存在于社会地位转变的时间界线的标志,意味着一种神圣和禁忌;礼是文化的一种,是抽象观点的物质表现,神和精神的外在化;礼表现为一种等级秩序,是一种过渡的仪式;礼是一种献祭的逻辑,使捐献者在人的世界和神的世界之间架起一座桥梁。笔者认为他所说的都是仪式上、操作上的礼,即狭义礼、典礼。陈戍国先生在《先秦礼制研究》中对礼作了比较详尽和精到的阐述。他在文中援引其师沈先生的论述道:“在古代,‘礼’字本有广狭二义:就广义说,凡政教刑法,朝章国典,一概称之礼;狭义说,则专指当时各级贵族(太子、诸侯、卿、大夫、士)经常举行的祀享、丧葬、朝觐、军旅、冠昏诸方面的典礼。”沈师的定义是:“礼是现实生活的缘饰化。”关于这个定义,陈先生提供了一些来历:“凡礼:事生,饰欢也;送死,饰哀也;祭祀,饰敬也;师旅,饰威也。是百王之所同,古今之所一也。”(荀子《礼论》)“君子礼以饰情。”(《礼记·曾子问》),孔疏云:“凡行吉凶之礼,必使外内相副,用外之物以饰内情。”孙希旦《礼记集解》云:“饰犹表也,有是情而后以礼表之,故曰礼以饰情。”姜伯勤教授新近也下了个定义云:“礼是一种规范性的行为,理性化的情感,表达了一种秩序,这种秩序是一定时代和一定阶级社会生活的外在化,受民族共同心理的制约。”

其实古人对于礼的看法就很不一致,但礼作为人与禽兽根本区别的标志这一点是基本一致的。《礼记》有云:“凡人之所以为人者,礼义也。”“无别无义,禽兽之道也。”礼是人的标志、文明的标志。礼是一种人性、伦理、情感化的东西,它要求人们有理有义。这种要求对于维持统治秩序是非常有利的。于是统治阶级制订一套礼制,作为规范化的言行以约束士大夫。它与法律的不同在于它的感情因素,它是通过一种文明教化的力量约束士大夫,以代替法律那种通过野蛮强制的力量约束老百姓的手段。但问题远非如此简单。正因为礼是一种人性、伦理、情感化的东西,它远在人类进入阶级社会之前就已经存在,它在人类的形成过程中伴随着产生,如祭祀天地神灵、冠昏丧葬等,所以它不止是在士大夫中存在,在民间同样也存在着礼;它不仅在中国存在,在国外任何民族中也存在;不过其地位、作用、内容会有所不同而已。

礼与法律在约束人们的言行方面有十分相似的地方,甚至礼有时候直接代替法律惩罚人们。但礼和法律还是有很大的差别。首先,礼产生于阶级社会以前,起源于原始宗教、风俗和交换。古人云:“礼有三本:天地者,性之本也;先祖者,类之本也;君师者,治之本也。”礼以义起,它是一个群体在形成共同心理和文化的过程中逐渐产生的。在阶级社会里,它虽然有利于统治,但不是统治阶级独有的,而是属于整个群体。而法律却只是阶级社会才有的现象,它明确地为统治阶级服务,没有劳动人民的法律。法律的制定只能是群体中的少数人,但礼的形成却不可能是少数人的力量可以办到的。礼与法律比较,具有普遍性和稳定性。第二,礼与法律对人们规范的言行范围不尽相同,有交叉的地方。第三,礼对人们的惩罚重在伦理方面,但手段有时比法律更为残酷。法律的执行者只能是官府的专门机关,但礼的执行者则广泛得多,只要是相关者、长官或长者即可。第四,礼重在通过礼仪起到教化约束的作用,造成一种庄严神圣的理念的心理气氛;而法律则通过严酷的刑罚起到强制约束的作用,造成一种威严的令人畏惧的世俗的情绪状态。

礼与宗教也有许多相似的地方,比如都有一套庄严的仪式,都产生一种神圣感。但礼却不是宗教。首先,礼没有一个特定的崇拜偶象,而无论哪一种宗教,都有特定的一个或多个被崇拜的偶象。这些偶象有的是人的化身,有的是自然界的物或现象上升而来,它们都带有神的特征。虽然礼也祭祀天神、地神,这种祭祀是起源于原始宗教,在仪式上与宗教有共通之处,但这只是礼的一部分,这些神不可能是礼的崇拜偶象。这种礼的祭祀是国家世俗政权执行的,它降落到下层便是民间礼的一种,也可以说是一种民间宗教(这种宗教没有自己的组织)。而宗教的祭祀是宗教组织执行的,祭祀的神就是宗教组织的偶象。宗教组织与国家政权是相对独立的,在政教合一的情况下也是这样。第二,礼没有信徒,它属于创造它的整个群体;而宗教却有其信徒,它甚至可以相对独立于某一社会群体,其有完整的组织体系,成为群体中的群体,社会中的社会。而礼却不可能形成一个相对独立于它所属群体的社会来,相反,它是强调社会群体的统一。第三,宗教的仪式是定期举行的,是信徒参加的,即排外的;而礼的仪式是在特定环境条件下举行的(也有定期的),参加者的意义较广,具有一定的开放性。总的来说,它们的最大区别在于,礼是人情化的、理性化的,而宗教却是神秘化的、情感化的(表现为一种神圣的信仰)。礼使人对人情伦理产生神圣感和威严感,只有皈依神和偶象之后,才成为宗教。也就是说,礼比宗教少了一个中介——作为偶象的神。这样,礼与宗教的社会效果就不一样,一个礼制的国家和一个宗教的国家,其国民的性格也会产生较大的差异,具体我说不清,我只有这样的直觉而已。

可以说,礼比法律带有较浓的感情色彩,它确实不象法律那种赤裸裸的镇压功能;而比宗教却带有较强的理性色彩,它不会产生宗教狂热。我想姜教授说礼是理性化的情感,大概有这么一层意思。但这并不决定礼比法律仁慈或比宗教更有理智。因为在古代,感情和理性都被带上宗法的封建的色彩,在那个时代看来是有情感的行为往往在今天看来却是“吃人”的行为,有理性的行为却往往是愚昧落后的行为。认识到礼的历史内容之后,就不会妨碍我们得出,礼是表饰一种情感,或欢或哀或敬或威,但这种情感是有所控制的,即有度、有分的。随着社会的发展,礼也会变化发展。礼在操作上应包括礼物(不说礼器乃由于行礼所用不止器也,而物包含器)、礼仪和礼义。礼的变化发展我试举一例,也许不恰当,因为我并不是研究者。我想现在的剪彩也算是一种现代社会的礼吧,它是社会上层人物行为、感情的一种缘饰化,表达他们在工程竣工之后的高兴情感,但同时也能产生一种对金钱、权势和地位的敬仰效果。当然我这样看是很粗浅的,对于剪彩的来历、表达的意义我并不明了,或许它是近现代才有的东西,或许也与古代某种礼有渊源关系。

礼在阶级社会以前就已产生,在阶级社会里,在不同的民族和地区又有不同的内容、形式和地位,它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礼包含社会文化的许多方面,又与它们不尽相同。它是一种感情,但又是有所节制的感情。它是一种等级秩序,但又不象法律那样使用暴力强制手段。它产生一种神圣感,又不象宗教对偶象的那种虔诚。礼可以说是意识形态的东西,但又具有可操作性。所以礼是一个非常非常复杂的东西。如果硬要我下一个定义,我也只好试一下,那就是:礼是人类文明的标志,是理性化的情感以及某一群体、某一时代的秩序,在操作上表现为特定环境下的规范性言行。如果仅仅把礼归结为包含礼物、礼仪、礼义三要素的典礼,其实是偏重于操作层面。应该说,礼就是一种情感和秩序,它属于某一群体的灵魂,只不过通过一定的仪式(使用礼物,表达礼义)加以宣扬和强化。因此,礼有两个层面的含义。如果从社会效果上来说的话,礼更重要的不是它的典礼,而是它的意识形态的含义,鲁迅等人批判礼教便是针对这一含义的。这里还须说一句,礼的情感是理性化的(即缘饰化的),它同样属于一种秩序,所以礼本质上说就是一种秩序。但这种秩序不一定具有阶级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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