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饮食领域制假最突出,好多小作坊购置了专业的生产线,将进价低廉的猪肉和鸭肉打碎重组,“拼贴”成售价昂贵的牛肉和羊肉,源源不断地流向饭馆和菜市场。
宋朝也有这样的作坊,能将进价低廉的死马肉“加工”成售价昂贵的獐肉和鹿肉。
死马变獐鹿,还有注水肉散茶里掺枯草,茶粉里掺米粉,坏茶外面裹好茶印制假币,物价飞涨
在中国所有朝代当中,宋朝应该是经济最繁荣、市场最发达、外贸最活跃、商人最自由的朝代,同时也是国民生产总值最高的朝代。据经济史学家估算,宋朝的富裕程度空前绝后,不仅远迈汉唐,而且超越明清,据说其国民生产总值已经占据当时全世界经济总量的一半以上。
但就是在这样一个伟大的朝代,饮食安全堪忧,制假贩假盛行。
宋朝遗老吴自牧写过一本《武林旧事》,该书在历数南宋临安种种繁华之后,话锋一转,提到了制假贩假:“卖买物货,以伪易真,至以纸为衣,铜铅为金银,土木为香药。”临安市场上的奸商俯拾皆是,以次充好,他们用纸做衣服,用铜充黄金,用铅块铸造银锭,用杂树冒充檀香,无论哪个行业都充斥着假货,令人防不胜防。
南宋进士袁采也说过:“忠信二事,君子不守者少,小人不守者多。且如小人以物市于人,敝恶之物,饰为新奇;假伪之物,饰为真实。如绢帛之用胶糊,米麦之增湿润,肉食之灌以水,药材之易以他物。巧其言词,止于求售,误人食用,有不恤也。”(《世范》)君子能做到诚信,小人做不到诚信,就拿那些市井小贩来说吧,他们习惯用坏的冒充好的,用假的代替真的。为了牟取暴利,这些人在丝绸和麻布上涂胶,以突出光泽;在粮食和鲜肉里注水,以增加重量;甚至在药物里造假,连顾客的健康和生命都不顾了。
王安石有一同年进士,名叫苏颂,此人在东京汴梁定居过,调查过死马变獐鹿的黑幕。他说东京曹门外有两大作坊,一个作坊专门制造豆豉,另一个作坊专门收购死马。死马很便宜,买到手以后,剥皮取肉,切成大块,先用烂泥埋起来,过一两天刨出,看着会很新鲜,但是不能吃,腐肉的味道太浓。为了祛除异味,收购死马的作坊大量采购豆豉,用咸豆豉来腌制和炖煮马肉,炖上一天,无论颜色、口感还是味道,都跟獐肉鹿肉没什么区别了。苏颂从曹门那里经过,“早行,其臭不可近,晚过之,香闻数百步。”(苏象先《丞相魏公谭训》卷10《杂事》)早上臭气熏天,是因为刚刚刨出死马;晚上香飘数里,则说明腐烂的马肉已经被加工成獐豝和鹿脯,可以批发给小贩,让他们去酒楼饭馆推销了。
现在北方喝茶的人渐渐多了起来(三十年前大部分北方人民不懂得喝茶,想喝也喝不起),好茶供不应求,于是有人造假,在劣质毛茶里添加不同种类的香精,能做出任何一款你想喝的茶叶,包括名贵的“极品龙井”和“云南古树茶”。宋朝也有人制造假茶,其方法是往散茶里掺杂枯草,往茶粉里掺杂米粉,或者在坏茶外面裹上好茶,制成真假难辨的茶砖。宋徽宗说:“又有贪利之民购求外焙已采之芽,假以制造;碎已成之饼,易以范模。”(《大观茶论》)意思是连进献给皇帝的贡茶都有人假冒,将国营茶厂生产的好茶和私营茶厂生产的劣茶混合起来,压成小巧玲珑的贡茶茶砖。
从古至今都有人制造假币,宋朝也有这样的亡命之徒。据《宋史》第374卷记载,南宋四川有一个多达五十人的大型犯罪团伙,专门印制假钞,后来这个犯罪团伙被官府逮捕,查出假币三十万张,每张面额最高千贯,最低十贯,而经他们之手印制的大量假币已经进入市场流通了。而据《鹤林玉露》甲集第4卷记载,公元1230年前后,原红袄军起义领袖李全割据山东,不知从哪个渠道弄来新币印版,竟然动员自己的军队狂印假钞,并持假钞在临近省份购买粮食和军火,造成江南物价飞涨。
官方审验度量衡、允许顾客退货
制假贩假现象不光宋朝有,任何一个朝代都存在,所以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气愤地写下一段话,大意是说中国人是世界上最会骗人的民族,也是最喜欢骗人的民族,因为中国的法律禁止暴力,但允许欺诈。
孟德斯鸠没有来过中国,他也不是一个严谨求实的学问家,他说中国人最会骗人,这话当然是带着情绪说的;说中国的法律允许欺诈,那更是信口雌黄。对古代刑法稍有研究的朋友都知道,中国历代朝廷不仅禁止商业欺诈,而且还出台过一批法令来保护消费者权益。
以宋朝为例,政府首先制定《关市令》,禁止商贩缺斤短两。北宋政府每月一次派人抽查市面上的度量衡用具,凡是未经官方审验的秤杆、天平和量布尺,一律不得在市场上使用。如果商贩使用不合格的度量用具,或者故意缺斤短两,顾客可以举报,而商贩得到的惩罚则是“杖六十”,屁股上挨六十大板。北宋初年汇编的法令大全《宋刑统》中还有允许退货的条文——只要消费者在购买牲畜时立有合约,买回后三天内发现问题的,都可以找卖方退货;卖方不退的,可以向官府举报,由官府强令卖方退换,并“笞四十”,也就是打卖方四十小板。至于制造假币,更有严刑峻法予以惩罚,一经发现,一般会处以死刑。
地方官缺乏执行力,有法不依
既然宋朝政府制定了这样严格的法律,为什么制假售假仍然盛行呢?我想大概跟宋朝地方官缺乏执行力有关。
据《名公书判清明集》记载,南宋某市长生病,派人去药铺买药,药铺老板胆大包天,不但用过期药骗他,还在药里掺了三分之一的草梗。该市长大怒,将药铺老板捆了起来,打了六十大板。最有意思的是该市长写的判决书:“大凡市井妄利之人,其他犹可作伪,惟药饵不可以作伪。作伪于饮食,不过不足以爽口,未害也;作伪于器物,不过不足于适用,未害也。惟于药饵而一或作伪焉,小则不足愈疾,甚则必至于杀人,其为害岂不甚大哉?”
瞧瞧这个父母官对制假贩假的行为是怎样看待的:“其他犹可作伪,惟药饵不可以作伪。”除了药物不能造假,别的商品造点儿假无伤大雅,他老人家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根本不管。这位父母官被称为“名公”,意思是清正廉明的名臣,连名臣对造假都这样不管不问,其他官员可想而知。
由此可见,宋朝在打假方面虽然有相关法律,但是地方官却有法不依。有法不依,等于无法,在这样的风气下,制假贩假当然可以大行其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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