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节日
农历正月十五是元宵节。又称上元节、元夜、灯节。相传,刘恒为庆祝周勃于正月十五勘平诸吕之乱,每逢此夜,必出宫游玩,与民同乐,在古代,夜同宵,正月又称元月,文帝就将正月十五定为元宵节,这一夜就叫元宵。创建《太初历》,将元宵节列为重大节日。隋、唐、宋以来,更是盛极一时。《隋书·音乐志》日:“每当正月,万国来朝,留至十五日于端门外建国门内,绵亘八里,列戏为戏场“,参加歌舞者足达数万,从昏达旦,至晦而罢。当随着社会和时代的变迁,元宵节的风俗习惯早已有了较大的变化,但至今仍是中国民间传统节日。 [2]
废除肉刑
西汉文帝十三年(前167年),在西汉的齐国(在今山东淄博市),有个被人称为淳于公的太仓令淳于意因为犯了罪要受刑。在当时,受刑就是受肉刑,这是残害人身体的刑罚。按照汉朝的法律,官员犯罪要解送到京师长安去受审。
淳于意本来是个读书人,因为喜欢医学,经常给人治病,在当地有点小名气。后来他做了太仓令,但他不会拍上司的马屁,就辞了职,当起医生来了。
有个贵妇得了重病,请淳于意到家诊治。贵妇已病入膏肓,无药可救。但是贵妇家人再三恳求,淳于意只好勉强给她服了几服草药。不久,贵妇病重逝世。贵妇的家人一口咬定是淳于意错开药方,把病人置于死地,并把淳于意告到了官府,昏庸的官吏不分青红皂白,判淳于意有罪,须受肉刑。当时肉刑有三种:脸上刺字、割去鼻子、砍去左足或右足。由于淳于意曾做过官,所以要被押送到京师长安去受刑。
淳于意离家那天,感叹自己没有儿子,只有五个女儿,现在自己有难,谁也帮不上忙。淳于意最小的女儿缇萦又是悲伤,又是气愤。她决定陪父亲去长安,替他申冤,家人再三劝阻都没用。
临淄相距长安两千余里,缇萦随父亲好不容易到了长安,淳于意被押入狱中,等待处罚。
缇萦托人写了一封奏章,她靠着敲打皇宫外设置的报警用的“路鼓”,才得以向汉文帝上书申诉。文帝接到奏章,知道上书的是个小姑娘,就仔细阅读起来。缇萦的奏章是这样写的:“我叫缇萦,是太仓令淳于意的小女儿。我父亲做官的时候,齐地的人都说他是个清官。他如今犯了罪,被判处肉刑,我不但为父亲难过,也为所有受肉刑的人伤心。一个人砍去脚就成了残废;割去了鼻子,不能再安上去,以后就是想改过自新,也没有办法了。我情愿给官府没收为奴婢,替父亲赎罪,好让他有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文帝看了小女子缇萦的上书,觉得这个小姑娘说得有道理,被缇萦的孝心深深感动,并自我责备道:“据说舜帝在位的时候,若有人犯罪,便在其衣服上做记号,或让犯人穿戴与众不同的服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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