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
①司法
秦汉时期的黄老学一个主要特征是“守法而无为”,所谓“无为”,不是毫无作为,也不是漫无边际的放任,而是不超越既定的法律规定。“法”是“无为”的界限,而无为的“道”又是“法”的根源。所以,要求“法立而弗敢废”,就是指立法之后不轻易变更,要“循守成法”。
汉初统治者坚持黄老之学“赏罚信”的思想,主张严格执法,即使皇帝也只有“执道生法”的权力,而不得犯法。汉文帝就是一位不以个人意志破坏法律规定而“循守成法“的皇帝。一次,文帝出行中路过渭桥,有人从桥下走出,使文帝乘车的马受惊而跑。廷尉张释之判处此人“罪金”(罚四两金)。文帝要求处死。张释之向皇帝说:“法律是天子和天下人共同制定的,如果我们轻易地改变法律,就会使人们对法律失去信任,不知怎样做才对。”文帝终究表示廷尉做得对。
黄老思想虽然吸收了法家的“执法”“守法”思想,但基于“安民”“惠民”的立场,对法家的“重刑轻罪”主张并不首肯。黄老思想不仅要求“君正”,而且要求“法正”。在这种思想作用下,汉初统治者坚持除秦苛法。
文帝元年(前179年)十二月,除“收孥连坐法”。明令宣布:“废除一人犯罪,家人收为奴婢及各种株连的法律。”这是对旧传统的否定,对成法的改革。
②改革刑制
废除连坐法(首孥连坐法)。 [19]
文帝十三年(前169年)五月,废除肉刑 [20] ,改为处以笞刑和杖刑。 [19]
③令列侯归国
文帝二年(前178年)十月,因当时列侯多居于长安,离封邑很远,吏卒供给输送甚为劳苦,而列侯亦无机会去德化其封邑的百姓。于是下诏让列侯都到自己的封邑去。其中有的身居高位要职与诏令恩准留京的由其太子到封邑去。 [21]
④废除过关用传制度
文帝十二年(前168年)三月,废除进出关要出示证件的法令。 [23]
⑤入粟拜爵,改善农民处境
文帝十二年(前168年),号称“智囊”的太子家令晁错向刘恒建议:“募天下之人入粟于边,以受爵免罪,不过三岁,塞下之粟必多矣。“并在其《论贵粟疏》中宣传此思想,本套思想非常符合刘恒时期充实国力的目的。于是刘恒采纳了这个建议,采取公开招标价卖爵的办法来充实边防军粮。
晁错又建议,入粟拜爵办法实行后,边境积粟足以支5年,可令入粟者输于郡县,是郡县也积粟;边境和郡县都已充实,就可以免除天下田租。入粟拜爵办法的实行,使农民的处境暂时有所改善。 [24]
经济
①安民为本
年轻的贾谊作《过秦论》为文帝提出治国的根本方针为“牧民之道,务在安之”。这股要求安民的社会思潮,是惠帝以来朝野共同的要求,也是巩固西汉统治的需要。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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