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改革
明宣宗继位时都察院贪污成风,后来明宣宗制定了几项改革措施,并为都察院定下了新的任务和职能。宣德三年(1428年)八月,顾佐被任命为都御史,以取代刘观。接下来,北京和南京都察院的43名官员因不胜任而被明宣宗罢免,接替的人都要经过严格的考查。明宣宗对都察院的办事程序和组织都加以规定,都察院的职责也被扩大。新增的两个主要职能:重建兵员名册和视察边境各省。永乐二十二年(1424年)至宣德九年(1434年)期间,专门规定了一些御史监察的任务,并在以后加以制度化。它们包括视察军屯、建设项目和京营的情况,以及监督南直隶的征税和通过大运河至北京的漕运。
监察工作渗透到明朝中央和地方各级行政以及外廷和内廷的所有领域;它的活动遍及民事、军事、财政和司法几个方面。它在监督行政工作的运转和向皇帝进行政策进谏方面发挥了极重要的作用。永乐二十二年(1424年)至宣德九年(1434年)期间,御史们使240名以上的官员降职,并使其他一些官员任职、复职或得到提升。他们还呈上247份弹劾奏折,至少揭发659名官员和其他17人,同时还呈上251份其他内容的奏议,向皇帝提出忠告和劝谏。 [11]
经过宣德三年(1428年)大规模的机构改革,明朝御史的情况大为改观,在批评时更加直言无忌。他们还提出直率的忠告,不过在触及皇帝私人行为时,他们也会迟疑不决,因为担心会带来相应的处罚。虽然明宣宗对他们表示尊敬,但他对玩忽职守和滥用职权的御史也是严厉的。这些人被降职、关押或流放;对他们不处死刑。 [11]
督抚制度
在地方行政中,明宣宗在位时期最重要的制度发展是地方治理开始向正式的体制过渡。各省任命巡抚,其意义为“巡视安抚”。巡抚的职责是协调三司按察司、布政司、都指挥使司的职责。“巡抚”这一名称已于洪武二十四年(1391年)使用过,成祖在永乐十九年(1421年)也派26名朝廷官员进行安抚军民的工作。明宣宗遵循这些先例,在洪熙元年(1425年)九月派两名官员到南直隶和浙江去担任“巡抚”。宣德五年(1430年),任期不限定的高级官员被委派去“巡抚”河南、陕西和四川的民政、司法和军事工作时,进一步推进了巡抚制度的定形化过程;宣德十年(1435年),这类委派的任务包括了从甘肃至辽东的北方边境的主要边防地区。在承担长期管辖这样大的地区的任务时,这些专使实际上已把后来称之为巡抚的职务制度化了。
但巡抚从未被承认为实质性的任命,而是把职权委诸同时在中央政府任正式官职的官员的一种专门的委任。这类官员通常是六部的侍郎,特别是兵部侍郎。后来他们被加授高级监察官员的空衔。此外,巡抚还被指定为兼提督军务或参理军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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