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元璋高度肯定了法律的治国作用。他说:“夫法度者,朝庭所以治天下也”。于是在朱元璋即吴王位时(1364年)就提出“建国之初,先正纲纪”,命左相国李善长等草创律令,编律285条,令145条,到吴元年十二月“甲寅,律令成,命颁行之。”这便是最早拟定颁行的《大明律》。经过吴元年(1364年)、洪武六年(1373年)、洪武二十二年、洪武三十年四次修订,最终完成了《大明律诰》“刊布中外,令天下知所遵守。” [126]
在具体的治国方面,朱元璋以元末“朝廷暗弱,威福下移”,纲纪败坏,官吏骄恣,从而致使元朝倾覆,顺帝北迁作为教训,立国后采取了“治乱世用重典”的原则。朱元璋始终认为“胡元以宽而失,朕收中国,非猛不可”。以此思想作为指导,如在刑名制定方面,明朝对“事关典礼及风俗教化”一类非直接侵犯君主政权的犯罪量刑轻于唐律,但对“盗贼”及“帑项钱粮”之类直接危及专制统治的重大犯罪量刑则重罪加重,法外用刑,狂诛滥罚,制定了族诛、断手、刖足、阉割为奴、挑筋去膝盖等一系列法外刑。 [126]
特务统治
洪武十五年(1382年),出于监控官员的需要,朱元璋将管辖皇帝禁卫军的亲军都尉府改为锦衣卫,并授以侦察、缉捕、审判、处罚罪犯等权力。锦衣卫是一个正式的军事特务机构,由皇帝直接掌控。它有自己的法庭和监狱,俗称“诏狱”,诏狱里采取剥皮、抽肠、刺心等种种酷刑。 [264]
朱元璋还让锦衣卫在朝廷上执行廷杖,有很多大臣惨死杖下。朱元璋派出大量名为“检校”的特务人员,暗中监视。但是到了晚年朱元璋逐步废除了锦衣卫及其特权,以及一些比较残酷的刑法。 [127-129]
整顿贪腐
参见:郭桓案、空印案、大诰
朱元璋出身贫苦,受贪官污吏的敲诈勒索,又鉴于元朝的政治混乱,故以猛治国。 [130] 即位后在全国掀起了“反贪官”运动,矛头直指中央到地方的各级贪官污吏。
首先,对贪污六十两银子以上的官员格杀勿论。从地方县、府到中央六部和中书省,只要是贪污,不管涉及到谁,决不心慈手软,一查到底。其次,明初的中书省下属吏、户、礼、兵、刑、工六部中,由于大量留用元朝的旧官吏,以及一些造反起家的功臣。他们有恃无恐贪赃枉法。朱元璋对这些官员进行惩处。第三,朱元璋利用残酷刑法处置贪官,采取“剥皮揎草”、挑筋、断指、断手、削膝盖等酷刑。 [131-132] 这种举措震慑了一批官员,使他们行为大为收敛。 [133] 第四,朱元璋对自己培养的官员决不姑息迁就。为了培养和提拔新力量,朱元璋专门成立了培养人才的国子监,为没有入仕的年轻读书人提供升迁机会。他对这些新科进士和监生厚爱有加,还经常教育他们要尽忠至公,不为私利所动。第五,朱元璋制定整肃贪污的纲领《大诰》和《醒贪简要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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