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认真真想了一下,决定自己还是选择王骁这一组。
巧合的是大家刚好三三选择了,不需要再次选择一次。
李晋晔:刘煜成 赵南希 朱一暄
王骁:李明月 詹秋怡 何旻哲
大家确定好分组
两组很有默契的选择了在不同的地方进行讨论。
最终的结果和分组一样,相对着负责四个辩题。
只不过李明月和刘煜成都负责第四棒。
………………转场………………
郭涛:开始之前再重申一下这个辩论的规则
郭涛:同组实习生每人负责一个争议焦点进行一对一的对抗,一共四轮。
一方发言总计八分钟,最后的总结性陈述发言时间五分钟,胜负有五位律师当场举手表决。
郭涛:每轮胜负结果将作为七分次计入总分,总共五轮积分多的一方获胜。
郭涛:首先是第一个争议焦点的对抗.。 争议焦点一:钱某(被告人)的主观心态是否存在故意或过失?
郭涛:郭涛由控方(受害方)先发言。
李晋晔我方认为被告钱某构成一个过失致人死亡罪。案卷材料的第九页我们可以明确从图片上判断钱某存在一个直接离开健身区域的可能性。
李晋晔钱某存在过失致人死亡罪钱某可以避免与王某起冲突,但是根据这个路线图,钱某却在一直围绕这个压腿机进行一个玩绕的行为,他可能存在一个与王某发生肢体冲突的一个期待。
李晋晔钱某作为一名成年的理性人,他应当预见到自己在健身器材密集的健身区域中与王某相互推搡,将为可能导致一个死亡的危害结果的发生。
李晋晔“案卷材料中多个证人的证言均印证了导致腰部受伤,并且最终致死的倒地行为是由被告钱某将王某推倒在一个扭腰机。因此,其主观上存在一个过失。以上是我方的一个发言。
郭涛:好,请辩方发言。
王骁:我方的观点是,钱某对王某的死亡不存在过失。根据《刑法》第15条过失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但两者的前提是行为人应当并且能够预见危害结果的发生。过失犯罪的定义: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王骁:然而在本案中我方主张钱某并不能够预见危害结果的发生。
王骁:王某的死亡原因不仅仅是扭打过程中的腰伤,更为重要的是王某没有告知医院使用坑凝血药物的历史。
王骁:王某存在自我隐瞒病史致死可能,导致了前期治疗效果非常差,而且家属拒绝转院,导致了治疗的延误。这些介入因素的存在导致钱某无法预见到王某死亡后的结果,综上所述,钱某对于其死亡没有过失,更没有故意伤害的故意。辩方观点:钱某不构成过失,更不构成故意。
郭涛:请控方继续发言。
李晋晔首先我方对于贵方刚提到的一个介入因素来进行一个控诉。根据案件材料的第12页,法医的病理鉴定意见书的润中部分凝血障碍是由于腰部的损伤所引发的,王某他没有提前告知自己有使用抗凝血的药物也并非存在一个阻断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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