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 明
本人作为严浩翔的代理律师,现就严浩翔与上海钗头凤影业有限公司(下称“钗头凤”)、上海原际画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下称“原际画”)及黄锐名誉权侵权案件情况,发表本声明。
黄锐:严浩翔#的词条,项下内容均围绕“黄锐通过该剧影射严浩翔”展开,并有大量粉丝数量达百万级别的微博账号参与了该话题的讨论。 当晚,该词条攀升至热搜榜单第20位,根据第三方数据平台统计的数据显示,该词条在榜时间达3小时40分钟,微博搜索量达250153次。同时,在相关剧集的评论区、对应情节的弹幕区以及豆瓣小组等,出现了大量由该剧剧情引发的针对关于严浩翔的负面评价。
本人及团队对相关剧集情节进行核实后,确认该剧部分剧情设置系以部分真实发生的事件为基础展开,包括易安音乐社人员变化的基本情况等,其中关于成员“展逸文”离团后加入七人组合的剧情,与曾经以易安音乐社“展逸文”为艺名参加演艺活动的严浩翔的个人经历一致,具有可识别的显著性。基于上述事实,本人认为该剧存在“展逸文”这一角色系以严浩翔为描写对象的事实。该剧由严浩翔前经纪公司策划、编剧、出品,在制作背景及人物设定均极易导致观看者误认为剧情系依托于事实所创的情况下,该剧不仅没有积极避免对现实人物的影射,反而多次出现“展逸文”编造谎言、训练懈怠、好出风头、演出态度不端正、演艺能力低下、糊弄观众、搞垮音乐社、叛团、背后议论、落井下石等描述,从艺能与艺德两方面对严浩翔进行诋毁和污蔑,构成对严浩翔的名誉权侵权。故本人接受律所指派,代表严浩翔及其经纪公司分别向钗头凤及原际画寄送律师函,并在微博发表了声明,要求钗头凤及原际画删除所涉侵权内容,对严浩翔赔礼道歉。
由于钗头凤及原际画在接到相关要求后,原际画法定代表人黄锐发表声明,拒绝删除涉嫌侵权内容,拒不向严浩翔致歉,本人代理严浩翔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案件准备过程中,本人及团队另发现:在网易、腾讯、搜狐等多个网站存在多篇疑似该剧宣传通稿的文章,相关文章主要发布于该剧杀青次日,称“该剧使用易安音乐社Z时代(此处应为笔误,因各文章表述同一,故保留)少年练习生的真实姓名与真实人设”;钗头凤于爱奇艺平台发布的预告片标题为“《终极预告高燃来袭,易安音乐社真实还原养成系》”。以上内容证实该剧以“真实人设”为基础设定,而该种设定将加强对观看者将“展逸文”相关情节与严浩翔经历对应的诱导。
以上事实情况,本人及团队均整理为证据,已向法院提交。庭审中,原际画及钗头凤承认涉及“展逸文”的争议剧情系在剧本修改过程中,为增加剧情的丰富度和关注点而刻意设计,但均否认存在真人团体“易安音乐社”,称系在漫画《易安音乐社》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后,安排真人扮演漫画作品中的角色。也即“展逸文”仅对应漫画人物,原际画对于“展逸文”的任何描写均与真人扮演者严浩翔及其名誉无关联。为进一步证明相关角色名称与真实艺人的紧密联系,本人及团队补充提交了原际画就其旗下艺人“傅**”(该艺
人亦使用漫画角色名称为艺名,且在该剧中同名饰演“傅**”的角色)遭受名誉侵权事宜发表的声明。该声明中,原际画认为关于“傅*”相关言论指向该艺人并侵犯其名誉权,而未认为相关内容侵犯原际画对漫画作品享有的保护作品完整权或改编权等著作权权利,这与其关于真人仅系漫画人物扮演者的主张相矛盾。此外,本人及团队亦向法院提交了“易安音乐社”的经历介绍,以说明该团体经历与漫画剧情的在先创作无涉,艺人与漫画角色之间不构成其他方主张的“扮演”关系。
昨日,法院向双方送达了本案一审判决,判决目前处于上诉期内尚未生效,黄锐却于当日即刻在微博平台发布判决内容,再次引发社会关注及舆论争议。该判决中,法院认可严浩翔是剧中“展逸文”的角色形象的原主体,但认为该剧基于漫画《易安音乐社》为蓝本进行创作,剧中角色“展逸文”是根据漫画人物“展逸文”为基础,融合加工而成的虚构形象,在该前提下,关于“展逸文”的描写属为推动剧情进行创作的范畴。且由于严浩翔与原际画终止合约后,使用本名开展演艺活动,故“展逸文”的角色设计与严浩翔无关,并提出严浩翔作为公众人物,应当理性、客观、宽容对待钗头凤、原际画及黄锐对其做出的消极负面评价。
本人认为,一审判决中载明的以上认定情况与客观事实相悖:首先,虽然严浩翔目前以本名名义开展演艺活动,但迄今为止仅严浩翔一人曾以“展逸文”为艺名长期、稳定地进行过演艺活动,百度百科、微博等多个主流网络平台中“展逸文”的相关头像图片仍显示为严浩翔肖像;即便如原际画等主体所称,严浩翔仅为“展逸文”曾经的扮演者,至今亦未再出现第二位以“展逸文”为名长期、稳定参与演艺活动的艺人,严浩翔仍系唯一与“展逸文”这一名称具有稳定关联关系的艺人。其次,案涉争议剧情非但没有弱化“展逸文”与严浩翔本人的联系,反而通过“展逸文”退出易安音乐社至其加入七人组合相关的与严浩翔本人经历有极高一致性的情节设计,增强了剧中的“展逸文”与严浩翔的对应性,且该等情节与漫画内容无任何关联;最后,案涉争议剧情在社交媒体引发的关于严浩翔的讨论亦可证明在观看者认知中,该剧“展逸文”的角色设计与严浩翔具有高度关联性。而法院对于严浩翔作为艺人,应当宽容对待钗头凤、原际画及黄锐做出的负面评价这一观点,也与该剧系在漫画基础上进行的自由创作,与严浩翔无关之认定存在矛盾。此外,一审判决认定“剧中‘展逸文’的角色是对音乐有自己的理解,不服输、敢于拼搏的高中生形象”这一基本事实亦在剧情中无任何体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七条,行为人发表的文学、艺术作品以真人真事或者特定人为描述对象,含有侮辱、诽谤内容,侵害他人名誉权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该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民法典》生效前,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就“因文学作品引起的名誉权纠纷如何认定是否构成侵权”这一法律适用问题亦作出答复:文学作品中虽未写明真实姓名和住址,但事实是以特定人或者特定人的特定事实为描写对象,文中有侮辱、诽谤或者披露隐私的内容,致其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本人及团队检索到多项涉及文学作品侵犯名誉权的司法判例。有生效司法判例认为:判断书面言论的指向性至少包括两个维度。其一是该书面言论所表达的指向,主要判断该言论是“特指”还是“泛指”,是“明指”还是“暗指”,若未直接点出姓名,则在言论指向性上属于“暗指”,需要进一步判断该言论提及的个人特征要素与原告所具有的是否全部相符,是否具有可识别的显著性,是否足以让公众意识到该“暗指”的言论传播与原告具有直接或高度的对应性,以致于被理解为特意用来指称原告。其二是言论受众在受领表达后所理解的指向,主要判断受领的言论信息是否具有理解上的确定性或对应性。如果事实情况均符合上述要件,就应当认定该涉诉文字指向了原告。
其他生效司法判例亦认为:在一定情况下,毁损性陈述有可能隐含在表面陈述中(即影射)。这时并不要求毁损性陈述指名道姓,只要原告证明在特定情况下,具有特定知识背景的人有理由相信该陈述针对的对象是原告即可。
本案中,本人及团队曾制作详细表格向法院说明了剧情内容与客观现实的对应关系以及剧情影射内容,并提供多份用以证明该剧观看者认为剧情指向严浩翔的证据。由于法院在判决中未对我方提交的证据、意见进行任何评述,本人尚不能得知法院未采信以上主张及相关证据的原因。但对该项判决中法院对事实的认定,本人及严浩翔均不予认可,并将提起上诉。
严浩翔在与原际画的演艺经纪合作过程中,或有龃龉,但均已和平解决,双方于2019年7月签订的协议书中即已经特别承诺均不对对方发布任何负面言论,和解协议中亦有相关约定。合作既已终止,过往纠纷皆应至此为止。原际画作为本应客观理性的商事主体,处处欲行影射、讽刺、诋毁、造谣之行为,直接导致了网络不同粉丝群体之间的纷争,恶化了清朗的网络环境。
演艺工作者虽基于职业特性,应更宽容地对待公众评价,但宽容不是也不应当是对不实言论无底线的容忍,也不能成为任何以创作自由为名行诋毁诽谤之实者的托词和借口。“展逸文”相关之剧情冲突的创作思路并不唯一,有多种路径可以在避免中伤严浩翔的前提下展开,但原际画作为严浩翔的前经纪公司,在明知公众对其创作内容与实际事实之间存在更高混淆可能的情况下,非但不积极避免,反而刻意进行与现实高度相似的情节设计增强剧情与现实的关联性和对严浩翔的指认性,又通过在基本事实中添加虚假情节的行为,诱导公众对严浩翔产生基于不实情况的负面评价。此种行为既不合情理,也不合法理,即便拉来“创作自由”的名义也难以将其正当化。
本次诉讼不仅是为追究钗头凤、原际画、黄锐的侵权责任,更在于向公众澄清强加在严浩翔身上的不实之词,本人与严浩翔经纪公司一致认为,我们已在案件庭审过程中,提交详尽证据证明事实情形。本人及团队会全力准备上诉,在二审判决生效之前不会就本案再公开发表任何言论。
法律规范仅是对公民最低限度的要求,通过法律规范来寻求保护或许会得到不如意的结果,但望各位全面了解实际情况,审慎做出判断。案件结果或不如人意,但我们相信是非曲直自在人心。
特此声明。
作者有话说:这个是昨天香香的代理律师发的,今天我才整理出来,大家可以看看嘿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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