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侦探:鬼鬼!
鬼秘书:终于到我了!
顾设计鬼鬼等了好久。
[终于轮到鬼鬼了。]
[鬼鬼在那里准备了好久。]
鬼秘书:是的,我找到一个天大的秘密。
鬼秘书:我去了大主唱那里。
鬼秘书:然后我们可以知道他是一个明星偶像,会有很多的粉丝。
鬼秘书:然后我在他那里找到了一部手机,里面是甄整形对他的一些威胁。
鬼秘书:像是什么,你不想让这件事暴露出去,你就给我转多少多少钱。
鬼秘书:然后我在他的手机里面也找到了他的转账记录。
鬼秘书:他真的是甄院长威胁他一次,他就给甄院长转一次钱。
鬼秘书:我想问一下,这是为什么呢?
顾设计(配合)对呀!为什么呢?
鬼秘书:因为我们的大主唱
鬼秘书:他!
鬼秘书:也在这里整过容。
鬼秘书:我在他房间的床底下找到了他的病历本。
何侦探:(看向大主唱)
大主唱(26):这个事儿是怎么回事儿呢?
撒准可:对呀,怎么回事?
大主唱(26):你们也都知道我是咱们是知名的,这个爱豆啊!
大主唱(26):然后一个团队里面不都会有各种担当嘛,我就是我们男团的门面担当。
顾设计啊?
[小顾不信,小顾不解,小顾大为震撼。]
何侦探:真的门面担当吗?
大主唱(26):那当然是...我认为了。
大主唱(26):虽然是假的,但是现在不是没有人知道嘛。
白保安:现在咱们七个知道了节目播出,大家都知道了。
[我们都知道了。]
顾设计快快快,把我的手机拿过来。
顾设计我现在要去联系一个yxh投稿。
鬼秘书:鹅鹅鹅~
鸥太太:热搜预定!
白保安:知名男团偶像竟是整容脸?!
撒准可:我一时不知道该吐槽他是个男团里的还是该吐槽他知名。
何侦探:所以他就拿这件事情威胁你?让你给他钱?
大主唱(26):对!
大主唱(26):他给我做完手术之后就一直威胁我,说不给他钱,他就把我整容这件事曝光出去。
顾设计让你上热搜?
大主唱(26):也行,也可以。
鬼秘书:所以这就是你的杀机!
大主唱(26):他一直威胁我,反复勒索我这搁谁谁能干啊?
大主唱(26):我肯定是不想再继续被他威胁了,所以这可以说是我的杀机。
鬼秘书:然后我又去到了撒准可的房间。
鬼秘书:然后也找到了他的手机在里面,找到了一张相片。
鬼秘书:他的店之前被砸过。
鬼秘书:然后我找到了一个录音笔。
鬼秘书:里面的内容就是撒在求(甄)院长,大体就是想让(甄)院长放过他。
鬼秘书:然后甄整形就是说,不行,这件事谁也帮不了你。
鬼秘书:可以说一下是什么事情吗?和酒吧被砸有关吗?
撒准可:就是有一天晚上他来我酒吧喝酒。
撒准可:我也不知道他是喝高了还是怎么的了,他就和他几个朋友把我的酒吧给砸了。
撒准可:然后我手机里面的照片就是当时酒吧被砸之后拍的。
顾设计你没有报案吗?
撒准可:我当时报案了,官方也来处理了,结果就是他赔了我的一部分损失费,然后对他进行了警告。
撒准可:但是后来他和他的朋友又经常来我的酒吧闹事,报案后依然是警告加罚款。
[这算是涉黑了吧?]
[当地报案不处理,guan黑勾结?]
撒准可:我真的无计可施了。
鸥太太:那这个录音是什么时候?
撒准可:就是今天我来找他,然后就是想录下他明确的一些证据,然后再往上告。
顾设计在这里我先补充一点啊!
顾设计在法律中,录音材料属于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电子证据和视听资料,是证据的一种类别和形式。
顾设计偷偷录音虽然未必具备证明力,但也可以作为证据,只是需要具备证据“三性”即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才能具备证明力。
顾设计也就是说,偷偷录音只要不侵害对方权益就可以作为证据。在录音过程中,不能使用窃听他人隐私侵犯他人隐私的手段。录音的内容应真实、连贯,不得编辑,录音过程中对方的发言是真实意思的表达,不存在来自他人的助迫和威胁。录音内容应当充分说明案件需要证明的事实,请勿删除录音材料,保留原始录音资料。符合上述条件的,法院应当确认录育证据有效。
(这也是明侦这个节目的初衷,让观众在娱乐中体验到烧脑的快感,在一个个接近生活的案例中映射出生活的哲理。)
何侦探:啊,这熟悉的感觉。
鸥太太:感觉好像到了另一个节目。
鬼秘书:你是怎么记住的?
顾设计最近有拍一部关于律政题材的剧,背了很多的法律条文。
鬼秘书:然后在他现在酒吧的吧台上面有两杯酒,其中一杯已经被喝了一半。
撒准可:这就是很正常的,有客人来点了酒,然后他把酒喝了,没喝完的一半就剩在这了。
何侦探:撒老师,你这个解释。
白保安:说不合理吧,又合理。但是说合理吧,在这个场景下又不合理。
鬼秘书:那侦探我的线索分享完了。
何侦探:你有怀疑谁吗?
鬼秘书:撒(准可)吧!他的那个酒杯怪怪的。
/鬼秘书搜集线索/
/大主唱的手机和病历本、撒准可的手机和录音笔、酒吧吧台上的两杯酒/
/怀疑对象:撒准可/
明侦之卿本佳人提示您:看后求收藏(同创文学网http://www.tcwxx.com),接着再看更方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