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大聪明:
作者大聪明:我我我我shit!
作者大聪明:看看人家什么身份地位
作者大聪明:
作者大聪明:还有一件事,我发现真是的,我的新书不推荐就没人看,现在都3.2万字了却只有几个 人机看了,看来我出新书后有必要推一下。
作者大聪明:《守护邪神》
作者大聪明:一天更新了2.1w字全给人机看了,我TM容易么我???
作者大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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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大聪明:大家好欢迎来收看今天的刑法专题,我是主讲老师,罗......周宏。
作者大聪明:今天我们来讲因果关系。
第一案——
类型:只有实行行为构成因果关系,不包括预备行为
掠王:我配了一杯毒药它香气扑鼻色泽鲜艳,然后我准备第二天早上九点零九分九秒把它送给溺尸,因为那个时候正是杀人的良辰吉时。
结果当天晚上掠王就出去打牌了。毒药放在茶几上,门没有关紧,那么溺尸呢,今天晚上她倍感寂寞因为她的老师黑斧不在,就找掠王来唠嗑,在当天晚上九点零九分九秒进入到他家,看到茶几上有一杯水,香气扑鼻色泽鲜艳,上面写着仅溺尸饮用,溺尸当场就哭了说:
溺尸:还是掠王对我好啊。
结果她一饮即尽当场毙命。
作者大聪明:那么在这个案件中,掠王主观上想杀溺尸,溺尸客观上也死了,但问题是溺尸是怎么死的?是被故意搞死的还是被过失搞死的?我们觉得显然是被误杀的,所以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就认为故意杀人跟死亡没有因果关系,因为他只有预备行为,所以成立故意杀人的犯罪预备。那这里有过失的话还评价为过失致人死亡罪。那就是想象竞合从一重罪,这是因果关系的判断前提。
案件二——
类型:假设行为的不成立也构成因果关系,即因为A,所以B,但是如果没有A,B也成立,那么A和B还是有因果关系。
溺尸掉在悬崖上死死的拽住一根藤条,还有一分钟藤条就断了,这时掠王从旁边经过。溺尸眼巴巴的瞅着掠王说
溺尸:大哥救救我。
掠王对溺尸说
掠王:你学过法律么?
溺尸:我学过。
掠王:那你给我背诵一下刑法232条是什么
溺尸:不好意思我背不出来。
掠王:(大笑一声)232条是故意杀人罪的规定
然后掠王把藤条剪了,最后溺尸掉下去摔死了。
作者大聪明:那么请问掠王够不够成故意杀人罪呢?
作者大聪明:因为即便你不剪藤条,他三十秒之后也会摔死,但问题是你剪了藤条,至少让她少活了30秒,那各位读者就想一想三十秒的生命算不算生命?那当然是生命啊,因为这三十秒里至少她可能可以回忆出刑法232条是什么,因为她毕竟是学习法律的么。所以在最后关头她回忆出刑法232条是故意杀人罪。所以这一点一定要注意,因果关系是不能假定的。那马上就会有人跟我抬杠说老师,那如果让她多活了呢?
掠王:我要杀溺尸,我今天中午12点请她吃饭,在她饭里投毒。
结果这哥们,呸,这大姐九点钟就出发来吃他这顿饭,因为离得太远路上还堵车,9点钟必须出门,结果她那栋楼在9点零五分刚刚出门时就倒塌了,楼里的人全部被砸死了,同时她12点钟喝了这口汤当场毙命。
换言之,如果掠王不杀她,她9:05就死了,因为掠王杀她她多活了2时55分,那......
掠王:我显然是在做好事啊。
作者大聪明:那请问有没有因果关系呢?我们说它是有的。这提醒我们因果关系是不能假设的,因为因果关系是一种客观判断。这大姐怎么死的,就是被毒药毒死的吗,就是这么的easy,所以你不需要去假设,有的同学就是学傻了,这样的题老太太都能做对他做不对,就是学法律学傻了。
(1369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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