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货基本要求
本规则适用于所有入驻淘集集平台的商家(店铺)
一.发货流程
商家不得虚假发货。
相关政策见平台商家、商务QQ 群最新文件,商家服务QQ 群:具体以商家入驻后收到的短消息为准。
二.平台商品发货时限
三、附则
1. 本规范于2018 年10 月01 日首次生效,并于2018 年12 月25 日修订生效。
2. 商家行为发生在本规范生效以前的,适用当时的规则,发生在本规范生效以后的,适用本规范。
商品类型发货时限:常规商品48 小时;直邮、直供商品120 小时;预售商品商品标题标示的发货时限;其他特殊商品商品标题标示的发货时限
商品缺货
本规则适用于所有入驻淘集集平台的商家(店铺)
1. 商品缺货的定义
用户购买商品后,商家主动联系淘集集平台或消费者告知无法在发货时限内完成发货,或者商家发生延迟发货或虚假发货后在规定时限内仍未发货,相关订单将被淘集集平台判定为缺货订单。具体类型如下:
1.1. 商家主动联系淘集集平台或消费者告知无法在发货时限内完成发货的;
1.2. 订单发生延迟发货后3 天内仍未发货,即发货时限届满后3 天内仍未发货的;
1.3. 作虚假发货处理的订单在上传物流单号后5 天内仍未真实发货的。
1.4. 若商家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发货,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发生或可能发生该等情形后立即主动联系淘集集平台,以书面形式对该等情形作出合理解释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淘集集平台将视情况作出处理。
1.5. 商品缺货订单的处理
对于缺货订单,淘集集平台有权按照每单3 元的标准从商家账户余额中扣收消费者赔付金,并以50 年有效期的无门槛现金券形式发放给缺货订单所对应的消费者,同时有权关闭交易并对消费者进行退款。
1.6. 淘集集平台对缺货订单作出处理,并不免除商家作为销售者依据法律法规之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若消费者依法发起索赔,商家应自行与消费者协商解决,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7. 商品缺货对应商家店铺处理
1.7.1 对于发生缺货的商品,淘集集平台有权视情况通知商家予以下架,或者采取强制下架、禁售等措施。
1.7.2.商家在自然年内发生缺货行为,淘集集平台在扣收消费者赔付金的同时,还将视情况对店铺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具体处理措施如下:
2.延迟/虚假发货、缺货平台处理
7.1 延迟发货、虚假发货或商品缺货处理过程中,相关订单消费者申请退款的,平台有权视情况进行关闭交易、退款等操作,相应退款金额将从商家店铺资金余额中扣除,该等操作并不免除商家就该订单所应接受的平台处理及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3.附则
3.1 本规范于2018 年10 月01 日首次生效,并于2018 年12 月25 日修订生效。
3.2 商家行为发生在本规范生效以前的,适用当时的规则,发生在本规范生效以后的,适用本规范。
超时发货
本规则适用于所有入驻淘集集平台的商家(店铺)
1.定义
超时发货:是指商家未在发货时限内完成发货,即商家未在发货时限内上传已下单商品订单对应真实物流单号至淘集集后台,依据本规则及相应的技术标准,该订单将被自动标识为延迟发货订单。
2. 超时发货订单的处理
2.1 商家发生延迟发货的,淘集集平台将按照3元/单的标准自商家店铺账户保证金及/或货款余额扣除对应的消费者赔付金;并将同等金额以50年有效期的无门槛现金券形式发放给商家延迟发货订单所对应的消费者。
2.2. 未发货:是指商家未在发货时限内上传已成团商品订单对应的真实物流单号至淘集集后台。
2.3. 淘集集平台按照2.1条对商家延迟发货行为作出处理的同时,将视情况对商家账户余额采取限制提现措施,直至全部延迟发货订单完成真实发货或者退款成功。
2.4. 淘集集平台依据本条规定对相关延迟发货订单作出处理,并不免除商家的发货义务,无论淘集集平台是否已经实际从商家账户余额扣收消费者赔付金并赔付给对应的消费者,商家都应继续履行就相关延迟发货订单的发货义务。
3. 本规范于2018年10月01日首次生效,并于2018年12月25日修订生效。
4. 商家行为发生在本规范生效以前的,适用当时的规则,发生在本规范生效以后的,适用本规范。
特殊商品发货规则
本规则适用于所有入驻淘集集平台的商家(店铺)
1. 总则
1.1. 淘集集平台入驻商家销售鲜花、大家电、大件家具等特殊商品的,应当遵守本规则,善意履行发货及/或配送承诺。
1.2. 具体规则请关注淘集集规则动态。
虚假发货
本规则适用于所有入驻淘集集平台的商家(店铺)
1.定义
虚假发货:是指商家上传至淘集集后台的商品物流单号对应的物流信存在明显物流轨迹放缓异常情形,及/或商家上传物流单号后消费者在合期限内未实际收到所购商品
1.1.若商家上传物流单号后,对应物流信息显示该包裹在发件网点所在省内转运其他快递的则以转运后物流单号对应的物流信息作为判断是否虚假发货的依据,多次转运的,以系统监当时最新的物流单号为准。
2.虚假发货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2.1 商家上传商品物流单号后的24小时内,该物流单号在相应物流公司官网没有物流信息;
2.3 商家上传的商品物流单号,在相应物流公司官网出现首条物流信息后的48小时内没有后续的物流信息更新;
2.4 商家上传的商品物流单号,自相应物流公司官网出现首条物流信息至离开首个分拨中心(由各物流公司指定的,具有存储、分拣、集散、转运功能的集货地点,每日交接所管辖区域内所有站点的揽收包裹,名称可能为“分拨中心”、“转运中心”、“中转站”等)的时间间隔:普通地区超过48小时,偏远地区超过72小时,极偏远地区超过120小时的
2.5 商家上传的商品物流单号,在相应物流公司官网存在异常、重复物流信息;
2.6 商家上传的商品物流单号对应的收件地址与消费者订单显示的收货地址不符;其他订单物流信息异常或者消费者在商家发货后合理期限内未实际收到所购商品的情形。
3. 虚假发货订单的处理
3.1. 淘集集平台根据任一天内商家某商品(以商品ID为准,下同)发货订单总量中已发现的虚假发货订单数,按照下表确定作虚假发货处理的订单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已发现的发货订单数作虚假发货处理订单处理措施满30单,且达到当日该商品发货订单总量的30%(含)以上当日发货的该商品全部订单按照3.2条至3.4条、4.条处理不满30单,或未达到当日该商品发货订单总量的30%已发现的虚假发货订单按照3.2条至.3.4条处理
3.2 对于作虚假发货处理的订单,淘集集平台有权从商家的账户余额及/或保证金中扣对
应的消费者赔付金,赔付金金额如下:虚假发货处理订单商品单价(x) 赔付金总金额,X
3.3. 淘集集平台按照3.2条对商家虚假发货行为作出处理同时,将视情况对商家账户余额采取限制提现措施至少7天(“限制提现期”),在此期间对虚假发货订单进行持续监测,并自限制提现期满之次日起对虚假发货订单全部处理完毕的商家进行账户余额解冻。
3.4. 淘集集平台依据本条规定对相关虚假发货订单作出处理,并不免除商家的实际发货义务,无论淘集集平台是否已经实际从商家账户余额扣收消费者赔付金并赔付给对应的消费者,商家都应继续履行就相关虚假发货订单的实际发货义务,同时,虚假发货订单的自动确认收货时限将在原自动确认收货时限的基础上延长15日。
4. 虚假发货对应商家店铺处理
4.1商家在自然年内发生虚假发货,淘集集平台对虚假发货订单作出处理的同时,还将视
情况对店铺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具体处理措施如下:
违规情况店铺处理自然年一次虚假发货成立并且被处理全部商品移除资源位,禁止上资源位,移除广告;为期总计3天;自然年二次虚假发货成立并且被处理全部商品移除资源位,禁止上资源位,移除广告,禁止上新,禁止上架;为期总计7天;自然年三次虚假发货成立并且被处理全部商品移除资源位,禁止上资源位,移除广告,禁止上新,禁止上架;为期总计15天;自然年四次(含)以上虚假发货成立并且被处理,全部商品移除资源位,禁止上资源位,移除广告,禁止上新,禁止上架;为期总计30天。同时平台有权解除协议,终止合作存在其他严重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利用虚假发货损害平台声誉等)平台有权暂停支付店铺全部资金,解除协议,终止合作
平台根据本4.1条统计店铺虚假发货次数时,仅统计“某商品(以商品ID为准)某日已发现的虚假发货订单满30单且达到该商品当日发货订单总量的30%(含)以上”的情形,上
述情形每发生一次,则累计一次。
5. 欺诈发货的处理
5.1. 欺诈发货是指商家在发货过程中向消费者发送空包裹或与商品描述明显不符的其他物品,或者异地签收实施其他情节严重的欺诈行为。
5.2. 欺诈发货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5.2.1. 商家上传订单物流单号后,消费者收到空包裹的;
5.2.2. 商家上传订单物流单号后,消费者收到与商品描述明显不符的其他物品的;
5.2.3. 商家在发货过程中实施欺诈行为,导致消费者在发货后合理期限内未实际收到所购商品,情节严重的情形。
5.3.欺诈发货订单的处理
5.3.1. 淘集集平台根据任一天内商家某商品的发货订单总量中已发现的欺诈发货订单数,按照下表确定作欺诈发货处理的订单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已发现的欺诈发货订单数作欺,发货处理订单处理措施,满10单,且达到当日该商品发货订单总量的1%(含)及以上当日发货的该商品全部订单按照5.3.2条至5.3.5条、5.4条处理不满10单,或未达到当日该商品发货订单总量的1%已发现的欺诈发货订单按照5.3.2条至5.3.5条处理
5.3.2. 对于作欺诈发货处理的订单,淘集集平台有权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 关闭交易并对消费者进行退款;
(2) 自商家的账户余额及/或保证金中扣除相当于作欺诈发货处理订单金额一倍的消费者赔付金;
(3) 将上述赔付金以50年有效期的无门槛现金券形式发放给作欺诈发货处理订单所对应的消费者。
5.3.3. 淘集集平台按照5.3.2条对商家欺诈发货行为作出处理的同时,将对商家账户余额采取限制提现措施至少15天(限制提现期),在此期间对欺诈发货订单进行持续监测,并自限制提现期满之次日起对欺诈发货订单全部处理完毕的商家进行账户余额解冻。
5.3.4. 淘集集平台依据本条规定对相关欺诈发货订单作出处理,并不免除商家的实际发货义务,无论淘集集平台是否已经实际从商家账户余额扣收消费者赔付金并赔付给对应的消费者,商家都应继续履行就相关欺诈发货订单的实际发货义务,同时,欺诈发货订单的自动确认收货时限将在原自动确认收货时限的基础上延长15日。
5.3.5. 淘集集平台依据本条规定对相关欺诈发货订单作出处理后,若消费者依据法律法规之规定发起索赔的,平台有权予以先行赔付,并自商家账户余额扣收相应的赔付款项。
5.4. 欺诈发货对应商家店铺处理商家在自然年内一旦发生欺诈发货,淘集集平台在对欺诈发货订单进行处理的同时,还将视情况对店铺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具体处理措施如下:违规情况店铺处理自然年一次欺诈发货成立并且被处理全部商品移除资源位,禁止上资源位,移除广告;为期总计7天自然年二次欺诈发货成立并且被处理全部商品移除资源位,禁止上资源位,移除广告,禁止上新,禁止上架;为期总计15天自然年三次欺诈发货成立并且被处理该商家在淘集集平台售卖的全部商品下架,禁止上新,禁止上架;为期总计15天自然年四次(含)以上欺诈发货成立并且被处理该商家在淘集集平台售卖的全部商品下架,禁止上新,禁止上架;为期总计30天。同时平台有权解除协议,终止合作存在其他严重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利用欺诈发货损害平台声誉等)平台有权暂停支付店铺全部资金,解除协议,终止合作
虚假交易
1.定义
虚假交易是指商家通过虚构或隐瞒交易事实、规避平台规则或利用平台规则漏洞或系统漏洞等方式,套取平台积分、红包、补贴,或者获取虚假商品销量、虚假好评、虚假信用评价等不当利益,或者恶意损害其他商家或任何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人员自行、委托他人或帮助他人实施的前述行为:
(1) 店铺(包括关联店铺,下同)入驻人、管理人、紧急联系人、企业法定代表人、股东、董事、监事、管理人员、员工(以下统称相关人员);
(2) 相关人员的亲友;
(3) 店铺的其他关联方。
1.2. 淘集集平台有权随时对商家的注册信息及交易行为、交易数据和信息进行查阅、监测,有权根据用户数据、海量用户数据的关系及普通人的正常消费习惯、快递物流行业交易习惯、生活常识等因素单方认定商家是否构成虚假交易或存在其他违约违规行为。如发现商家交易行为、交易数据等存在任何异常,淘集集平台有权质疑并要求商家提供合理解释,商家有义务在平台指定期限内对交易异常现象进行说明。
1.3. 如商家认为淘集集对虚假交易的判定有误,应当按照平台的通知及要求进行申诉,举证证明异常交易是基于真实消费场景或合理解释异常交易的原因。平台有权对商家提交的申诉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作出相应的处理。
1.4. 对于出现虚假交易的商家,淘集集平台将视情节轻重,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处理措施:
(1) 限制店铺账户中部分资金提现,金额相当于虚假交易订单货款总额;
(2) 对店铺功能做一定期限的限制,包括但不限于商品下架、移除资源位、禁止上资源位、移除广告、禁止上新、禁止上架等;
(3) 解除协议,终止合作;
(4) 其他平台认为必要的措施。
1.5. 若商家在从事虚假交易的同时套取了平台积分、补贴、红包的,淘集集平台有权根据平台协议相关约定要求商家另行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
(1) 限制商家账户(包括关联账户)全部资金提现;
(2) 自商家账户(包括关联账户)保证金及/或未结货款余额中扣收相当于其所套取红包/补贴金额十倍的款项作为违约金;
(3) 单方解除平台协议,终止与商家的合作。
商家行为构成犯罪的,平台还有权向公安部门报案并进一步追究商家的刑事责任。
附则
1. 本规范于2018年10月01日首次生效,并于2018年12月25日修订生效。
2. 商家行为发生在本规范生效以前的,适用当时的规则,发生在本规范生效以后的,适用本规范。
淘集集运营提示您:看后求收藏(同创文学网http://www.tcwxx.com),接着再看更方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