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 年10 月版
1、本发布规则适用于淘集集APP 化妆品行业卖家。
2、化妆品行业包含“彩妆/香水/美妆工具”(不包括美妆工具)、“美容护肤/美体/精油”、“美发护发/假发(不包括假发)”、以及“洗发沐浴/个人清洁”。
3、化妆品行业卖家需遵守《淘集集规则》、《淘集集禁发商品及信息管理规范》中关于商品及信息发布的相关规定且满足以下条件方可发布化妆品类目商品:
1)须是淘集集入驻商家,资质材料齐全,且店铺状态正常。
2)化妆品经营者应当按照化妆品标签的要求贮存、运输和配送化妆品,定期检查,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化妆品。
3)卖家在淘集集发布的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须取得相应的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须完成相对应的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不得出售无化妆品生产资质来源的自行配制、分装化妆品。
4、化妆品的定义为:发布的商品是以涂擦、喷洒或者其它类似的方法, 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 以达到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
1) 在发布商品时,须如实描述,不得对商品进行与实际情况不相符的宣传,不得夸大商品的功效,比如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宣传祛斑、美白等特殊功效。
2) 对同一件商品的描述信息,包含但不限于商品资质信息、店铺基础信息(如店铺信誉等)、官方资质信息(如金牌卖家、极有家等)、标题、主图、属性、详情等位置的信息应保证商品各要素间的一致性;同时也须保障发布的商品信息与实际商品相符。
3) 商品品牌信息应在标题、属性区域和图片描述三方保持一致,若任意一方显示为A品牌,则另两方中不得出现除A 以外任何品牌名称信息;若属性区域品牌属性为other/其他,则标题、图片描述中不得出现任何品牌名称。
4) 商品发布到线上后,不得通过编辑商品类目、品牌、型号等关键属性使其成为另一款商品。 将商品A 修改成为完全不同品类的商品B。 将商品A 修改成为完全不同品牌的商品B。
5、商品标题须严格依照国家批准的商品外包装标签或说明书中标识的商品名称进行发布;进口商品则须按照商品包装外贴的中文标签或说明书中标识的中文商品名称进行发布。
1) 标题命名必须符合国家关于《化妆品命名规定》的要求,商品标题中不得带有任何与商品真实信息无关的文字或符号,包含但不限于医疗术语、明示或者暗示医疗作用和效果的用语、虚假/夸大/绝对化的词语、医学名人的姓名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使用的词。
2) 商品标题中出现的属性信息应与属性区域保持一致,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不得宣称特妆功效
3) 临保商品,应在标题中明确标注为临保商品。
6、商品图片
商品图片须为实物拍摄图,包含对应品牌官网图、杂志图等。以下情况不算实物图:其他品牌物品图片,主图中只有文字信息等。
7、商品详情描述
7.1. 商品属性
1) 属性栏填写的商品属性必须真实,同时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2) 属性区域的功效选择应与商品的实际情况保持一致,不得夸大商品的实际效果。
3) 属性栏填写的品牌、关键属性值不得编辑或变更。
7.2. 商品描述
1) 产品描述中不得含有医疗术语、明示或者暗示医疗作用和效果的用语、虚假/夸大/绝对化的词语、医学名人的姓名等国家相关法规明确规定禁止使用的词,详见国家关于《化妆品命名规定》的要求。
2) 临保商品,须在详情描述中注明保质日期或限制使用日期。
3) 商品不得进行与商品信息无关的描述,比如出现外部网站的联系账号、二维码等广告信息。
7.3. 商品资质
商品发布时,可上传商品相关的资质信息,淘宝平台支持上传和披露的商品资质类型包括:批准文号、实拍商品包装、实拍商品中文标签、进货发票、报关单、质检报告等。
8、国产和大贸进口的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包装须包含中文化妆品标签,涵盖以下内容:(一)产品名称、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委托加工的实际生产加工地(国产),原产国或地区
和代理商、进口商或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进口、净含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生产批号和限制使用日期、化妆品全成份表、生产许可证号/卫生许可证号和产品标准号(国产)、备案文号(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特殊用途化妆品)。
(二)凡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有要求或根据化妆品特点需要时,应在化妆品销售包装上标注安全警告用语。
(三)供消费者免费使用并有相应标识(如赠品、非卖品等)的化妆品,可以免除标注净含量,化妆品全成份表,生产许可证号/卫生许可证号和产品标准号(国产)、备案文号(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特殊用途化妆品)。
9、如交易双方有争议,按照《淘集集规则》、《淘集集争议处理规则》等规则执行。
10、本行业标准于2018 年10 月01 日首次生效,于2018 年12 月25 日最新修订生效。
11、本行业标准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化妆品卫生标准(GB7916-1987)》、《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的基础上,结合《淘集集规则》进行的行业细化和补充。淘集集卖家在化妆品行业下发布商品及信息均须同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化妆品卫生标准(GB7916-1987)》、《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等相关规则及本行业标准的规定。
附录:
一、淘集集APP 化妆品行业标准定义表
(一)术语和释义
下列术语和释义适用于《淘集集化妆品行业发布规范》。
1.化妆品原料:化妆品配方中使用的成分。
2.化妆品新原料:在国内首次使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天然或人工原料。
3.禁用组分:不得作为化妆品原料使用的物质。
4.限用组分:在限定条件下可作为化妆品原料使用的物质。
5.防腐剂:以抑制微生物在化妆品中的生长为目的而在化妆品中加入的物质。
6.防晒剂:利用光的吸收、反射或散射作用,以保护皮肤免受特定紫外线所带来的伤害或保护产品本身而在化妆品中加入的物质。
7.着色剂:利用吸收或反射可见光的原理,为使化妆品或其施用部位呈现颜色而在化妆品中加入的物质,但不包括规定的染发剂。
8.染发剂:为改变头发颜色而在化妆品中加入的物质。
9.淋洗类化妆品:在人体表面(皮肤、毛发、甲、口唇等)使用后及时清洗的化妆品。
10.驻留类化妆品:除淋洗类产品外的化妆品。
11.眼部化妆品:宣称用于眼周皮肤、睫毛部位的化妆品。
12.口唇化妆品:宣称用于嘴唇部的化妆品。
13.体用化妆品:宣称用于身体皮肤(不含头面部皮肤)的化妆品。
14.肤用化妆品:宣称用于皮肤上的化妆品。
15.儿童化妆品:宣称适用于儿童使用的化妆品。
16.专业使用:在专门场所由经过专业培训的人员操作使用。
17.包装材料:直接接触化妆品原料或化妆品的包装容器材料。
18.安全性风险物质:由化妆品原料、包装材料、生产、运输和存储过程中产生或带入的,暴露于人体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潜在危害的物质[1]
(二)化妆品安全通用要求
1.一般要求
1.1 化妆品应经安全性风险评估,确保在正常、合理的及可预见的使用条件下,不得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
1.2 化妆品生产应符合化妆品生产规范的要求。化妆品的生产过程应科学合理,保证产品安全。
1.3 化妆品上市前应进行必要的检验,检验方法包括相关理化检验方法、微生物检验方法、毒理学试验方法和人体安全试验方法等。
1.4 化妆品应符合产品质量安全有关要求,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2.配方要求
2.1 化妆品配方不得使用《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第二章表1 和表2 所列的化妆品禁用组分。若技术上无法避免禁用物质作为杂质带入化妆品时,国家有限量规定的应符合其规定;未规定限量的,应进行安全性风险评估,确保在正常、合理及可预见的适用条件下不得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
2.2 化妆品配方中的原料如属于《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第二章表3 化妆品限用组分中所列的物质,使用要求应符合表中规定。
2.3 化妆品配方中所用防腐剂、防晒剂、着色剂、染发剂,必须是对应的《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第三章表4 至表7 中所列的物质,使用要求应符合表中规定。
3.微生物学指标要求化妆品中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1 中规定的限值。
4.有害物质限值要求化妆品中有害物质不得超过表2 中规定的限值
5.包装材料要求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应当安全,不得与化妆品发生化学反应,不得迁移或释放对人体产生危害的有毒有害物质。
6.标签要求
6.1 凡化妆品中所用原料按照本技术规范需在标签上标印使用条件和注意事项的,应按相应要求标注。
6.2 其他要求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标准要求。
7.儿童用化妆品要求
7.1 儿童用化妆品在原料、配方、生产过程、标签、使用方式和质量安全控制等方面除满足正常的化妆品安全性要求外,还应满足相关特定的要求,以保证产品的安全性。
7.2 儿童用化妆品应在标签中明确适用对象。
8.原料要求
8.1 化妆品原料应经安全性风险评估,确保在正常、合理及可预见的使用条件下,不得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
8.2 化妆品原料质量安全要求应符合国家相应规定,并与生产工艺和检测技术所达到的水平相适应。
8.3 原料技术要求内容包括化妆品原料名称、登记号(CAS 号和/或EINECS 号、INCI名称、拉丁学名等)、使用目的、适用范围、规格、检测方法、可能存在的安全性风险物质及其控制措施等内容。
8.4 化妆品原料的包装、储运、使用等过程,均不得对化妆品原料造成污染。直接接触化妆品原料的包装材料应当安全,不得与原料发生化学反应,不得迁移或释放对人体产生危害的有毒有害物质。对有温度、相对湿度或其他特殊要求的化妆品原料应按规定条件储存。8.5 化妆品原料应能通过标签追溯到原料的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原料标准中文名称INCI 名称、CAS 号和/或EINECS 号)、生产商名称、纯度或含量、生产批号或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中文标识。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化妆品原料,其标识应符合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
8.6 动植物来源的化妆品原料应明确其来源、使用部位等信息。动物脏器组织及血液制品或提取物的化妆品原料,应明确其来源、质量规格,不得使用未在原产国获准使用的此类原料。
8.7 使用化妆品新原料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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